南京樓市調控升級:新購住房3年內不得轉讓
中國經濟網5月13日訊 南京市人民政府13日在官方網站發佈《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産市場調控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購房人(含居民家庭、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新購住房在取得不動産權證後,3年內不得轉讓。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的,自簽署《贈與合同》並辦理轉讓確認手續之日起,贈與人滿3年後方可再次購買住房。通過贈與方式取得住房的家庭或居民,執行住房限購政策。
在土地供應方面,《通知》強調將增加住宅用地供應量,2017-2021年全市計劃供應5150公頃,其中2017年880公頃、2018年950公頃、2019年1020公頃、2020年1100公頃、2021年1200公頃,年均計劃供應量比2016年增加47.1 %。
全文如下: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産市場調控的通知
寧政辦發〔2017〕10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穩控房地産市場工作部署,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保障合理需求,強化市場監管,保持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房地産市場調控通知如下:
1.加大住宅用地供應。增加住宅用地供應量,加快土地供應節奏,有效增加供應規模。2017-2021年全市計劃供應5150公頃,其中2017年880公頃、2018年950公頃、2019年1020公頃、2020年1100公頃、2021年1200公頃,年均計劃供應量比2016年增加47.1 %。
2.加強土地供後監管。督促開發企業嚴格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時間開工建設,加快已開工地塊建設速度,儘快形成有效供應。對未按時開竣工、閒置、故意囤地等違規行為,一律採取收取違約金、徵收閒置費、收回土地、限制參與市場競買等處罰措施,並納入房地産企業信用系統和土地市場誠信系統。達到商品住房銷售條件未申報銷售的,房産、建設、國土、物價部門加強督促,經督促仍未申報銷售的,房産、物價部門在一年內不受理其銷售申請,銷售備案價格不予上漲,建設、國土部門將其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在房屋銷售前不得參與土地公開出讓市場競買。
3.提高土地市場準入門檻。嚴格土地市場競買人房地産開發資質要求,提高住宅、商住用地競買保證金比例;進一步加強購地資金監管,購地資金應經江蘇省財政廳公佈的在南京市範圍內經營的3A級及以上會計師事務所審查。違規使用資金購買土地的,取消其競得資格,並按規定沒收競買保證金或定金。
4.調整優化土地出讓方式。土地出讓時,地塊競價達到最高限價時停止競價,改為競爭保障性住房面積,面積最多者競得,所建保障性住房無償移交政府,相應房屋建設成本不納入房價准許成本。進一步增加中小套型和中低價位住房供應,選擇河西新城、江北新區、南部新城等區域和江寧、仙林地鐵沿線的部分地塊,採取“限銷售對象、限房價、限套型、限轉讓、限銷售方式、競地價”的出讓方式。
5.加大人才安居房供給。落實《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試行)》,通過共有産權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和購房補貼、租賃補貼多種方式,建成“購、租、補”人才安居體系,用五年時間,解決16萬人才居住問題。其中,通過獨立選址新建、在商品住房中配建或從市場上購買等多種方式籌建人才安居房350萬平方米,2017年籌建76萬平方米。
6.購房人(含居民家庭、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新購住房在取得不動産權證後,3年內不得轉讓。通過贈與方式轉讓住房的,自簽署《贈與合同》並辦理轉讓確認手續之日起,贈與人滿3年後方可再次購買住房。通過贈與方式取得住房的家庭或居民,執行住房限購政策。
7.指導開發企業按照房地産市場調控政策合理申報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住宅配套産權車位和儲藏室實行價格備案,備案價格水準保持基本穩定。
8.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産開發企業及其委託的代理銷售機構應當嚴格落實購房實名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對外銷售。客戶積累大於可供房源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産開發企業及其委託的代理銷售機構應採用由公證機構主持的公開搖號方式公開銷售商品住房,搖號排序,按序購房,搖號排序名單現場公示。
9.加強二手住房交易管理。加強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管理,完善管理服務平臺,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規範代理行為、規範房源信息發佈、規範調控政策執行、規範交易資金監管、規範門店管理、規範經紀人員管理。
10.進一步強化房地産市場綜合執法。加大對房地産開發企業、代理銷售機構、經紀機構違反調控政策和銷售規範(含應公證搖號未公證搖號)、炒賣房號、哄抬房價、捂盤惜售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一經查實,一律暫停網簽,責令限期整改,降低直至取消房地産開發企業或經紀機構資質,並列入房地産企業和土地誠信系統。加大對虛假不實信息的查處力度,對涉嫌造謠以及發佈、傳播不實信息情節嚴重的房地産開發企業、代理銷售機構、經紀機構等單位及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5月14日起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13日
原標題:南京樓市調控加碼 新購住房3年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