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陜西報道(王娜 通訊員 胡瀟): 5月10日上午,西安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修訂後的《西安市旅遊條例》。
《西安市旅遊條例》經西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8年12月21日修訂通過,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9年3月29日批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西安市旅遊條例》共九章七十八條,從旅遊規劃與資源保護、旅遊促進、旅遊經營與服務、鄉村旅遊、旅遊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範,主要包括突出規劃地位,保護旅遊資源;促進産業發展,完善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規範經營服務,優化管理方式;發展鄉村旅遊,規範鄉村旅遊經營活動;完善安全監管機制,建立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加強監督管理,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六方面內容。
《西安市旅遊條例》強化對旅遊資源的保護,其中規定了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應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已有的不符合旅遊發展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應當逐步改建或者拆除,要注重保護自然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維護人文資源的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保持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避免對環境和資源的整體破壞及同質化現象。
《西安市旅遊條例》要求加強旅遊信用記錄和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將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進行記錄和共享,對於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針對旅遊者和旅遊從業人員兩個主體,記錄其在旅遊活動中的不文明行為,從而遏制旅遊不文明現象的發生。
《西安市旅遊條例》規定包括俱樂部、車友會、教育機構、培訓仲介機構以及其他召集旅遊者的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行社業務。
《西安市旅遊條例》的頒布實施完善了西安市旅遊業的法規體系,對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為西安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和民生的持續改善做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