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效力不容置疑

新華社消息:12月1日是《開羅宣言》發表70週年紀念日。1943年12月1日,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戰爭走向勝利之際,中、美、英三國共同發表《開羅宣言》,確定了對日本的侵略罪行以及戰後對日本的處理。社科院日本問題研究所副所長高洪表示,《開羅宣言》為我國釣魚島維權提供了充分法理依據,其國際法效力不容置疑。

 

《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高洪説,對於中國而言,這份重要文件從國際法上確認了台灣及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島嶼是中國神聖領土,是我國維護釣魚島主權的國際法依據。

 

然而,長期以來,日本右翼勢力總是煞費苦心地質疑《開羅宣言》存在的法理效力與存在的真實性,試圖用片面媾和的《舊金山和約》抵消或取代《開羅宣言》。高洪説,“日本用片面性、斷續性與非法性的合約對抗《開羅宣言》,很難在國際法理上站住腳。”

 

據高洪介紹,現存于美國國家檔案館的《開羅宣言》原文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彙編》與《美國法規大全》。日本外務省所彙編的“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卷也有官方譯文。

 

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無條件投降書,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的各項規定。《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

 

高洪説,《開羅宣言》作為《波茨坦公告》的法律來源,兩者具有不容否認的“傳承與繼受”性質。他還強調, 對於今天的國際社會而言,《開羅宣言》仍具有維護亞太和平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