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端指責中國限制對其駐華記者頒發簽證——《紐約時報》的失實、失態、失信
編輯: 陳豪 | 時間: 2014-11-17 10:43:32 | 來源: 人民網 |
《紐約時報》網站12日發表社論,批評中國限制向其駐華記者頒發簽證。作為在全球有影響力的傳統大報,社論無疑代表報紙的靈魂。然而,如果細看該社論觀點,只能暴露其言論的失實、失態、失信。
一是失實。
社論説,外國記者在過去一段時間內一直很難獲得在中國工作的許可。
情況果真如此嗎?
遠的不説,中國今年舉辦了多次國際大型會議和活動,諸多外國記者齊聚中國進行採訪報道。
剛剛在北京舉行的亞太經合組織(APEC)系列會議,吸引了來自世界各地的4000多名記者,人數居歷屆之首;9月,天津舉行的夏季達沃斯論壇上,超過500多名中外記者參會;8月,在南京舉辦的青奧會有境外主流媒體的700多名記者前來採訪。
事實不言自明。
二是失態。
社論還説,中方傳遞訊息意在提醒外國新聞機構,他們正在因為自己的報道遭受懲罰。
究竟是什麼懲罰?如果了解了其中一件事情的來龍去脈,黑白自分。
今年1月底,《紐約時報》一名叫王霜舟的記者違反簽證規定,被中方要求離開中國。這件事讓《紐約時報》耿耿於懷,不惜借中美元首記者會的時候舊話重提。
2013年5月,王霜舟從老東家《時代》週刊離職,並交回了中國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國常駐記者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條例》,其常駐記者簽證已經失效,王應在規定時限內離境,或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或居留證變更簽證。隨後,《紐約時報》向中方提交了派王霜舟任駐京記者的申請。但在中方依法依規審理申請的過程中,在不具備《紐約時報》駐京記者資格情況下,王霜舟繼續持原有居留許可入出境。這違反了中方有關法律和規定。
根據國際法的國家主權原則,主權國家享有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外國人受所在國和國籍國的雙重管轄。中國如此,美國也如此。“記者”兩個字絕不是違法違規的藉口,“白馬非馬”的詭辯邏輯也絕不是外國記者胡作非為的託詞。
近些年來,中國對境外媒體越來越開放,境外媒體記者在中國採訪越來越便捷。特別是200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條例》,極大方便了境外記者在中國大陸的採訪活動。
但是,權利,伴隨著義務。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媒體的正當權益,各媒體也要遵守中國的法律。《條例》規定,違反這一條例的,將予以警告,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其業務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記者簽證。
《紐約時報》把記者個人違規算到中國政府賬上,這種預設立場、故意誤導輿論的言行,是別有用心的“煽動性”宣傳。
三是失信。
現實總能在歷史中找到蛛絲馬跡。
2004年,《紐約時報》承認在美國對伊拉克戰爭前錯誤地促進了公眾相信伊拉克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而諷刺的是,這篇社論卻對曾經的醜聞選擇性忘記,並稱該報“從不打算為了迎合任何政府的要求而變更自己的報道”。
《紐約時報》輿論監督員奧克倫特曾總結出美國新聞報道5種“病態的新聞炒作方式”,即求一時嘩眾取寵、打匿名消息來源牌、為搶頭版不加核實、千方百計搶“獨家”和媒體袒護記者。
這篇社論並不是《紐約時報》第一次失信,可以預見也不會是最後一次。奉勸那些戴著有色眼鏡的媒體,走出國門的時候須先學會怎樣尊重他國主權、遵守他國法律,以免再次作出失實、失態、失信的報道。
《 人民日報 》( 2014年11月17日 2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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