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律師業合作新辦法即將生效
|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4-08-14 10:29:46 | 來源: 中新社 |
記者13日從廣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獲悉,《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和《內地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下稱“兩個辦法”)將於2014年9月1日生效實施,內地與香港、澳門律師業合作先行先試再跨出新的一步,中外客戶能獲得更便捷的高品質跨境法律服務。
廣東省司法廳律師管理處處長陳建表示,“兩個辦法”的出臺,是貫徹落實CEPA補充協議八關於“密切內地與香港(澳門)律師業的合作,探索完善兩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和CEPA補充協議十關於“在廣東省進行試點,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兩項開放措施,根據司法部的授權組織起草和制定。
據介紹,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允許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分別派出律師和出資,以合夥聯營形式共同設立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為中外客戶提供境內外法律服務。《內地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具體規定了內地律師事務所和派駐擔任內地法律顧問的律師的條件及備案審查程式。
廣東省司法廳稱,“兩個辦法”的出臺,將有利於內地與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加強業務合作,更好地面向中外客戶提供便捷和高品質的跨境法律服務。(中新社廣州8月13日電 (陳啟任 劉洪群 朱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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