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飛解析2017年香港特首選舉提名委員會組成相關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期間指出,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其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應沿用目前選舉委員會相關辦法,主要有三點考慮。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31日在北京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産生辦法的決定》。

 

決定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産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産生辦法而規定”。

 

李飛表示,按照這一規定,將來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應沿用目前選舉委員會由1200人、四大界別同等比例組成的辦法,並維持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現行有關委員産生辦法的規定。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從香港基本法立法原意看,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其“廣泛代表性”的內涵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的內涵是一致的,即由四個界別同等比例組成,各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産生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法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委員。

 

李飛説,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關於“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的規定,指明瞭提名委員會與選舉委員會在組成上的一致關係。鋻於香港社會對這個問題仍存在不同認識,為正確貫徹落實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有必要作進一步明確。

 

第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辦法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廣泛諮詢和討論所形成的共識。香港回歸以來行政長官的選舉實踐證明,選舉委員會能夠涵蓋香港社會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士,體現了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

 

李飛表示,提名委員會按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建,既是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的要求,也是行政長官普選時體現均衡參與、防範各種風險的客觀需要。

 

第三,香港社會較多意見認同提名委員會應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組成,有不少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産生辦法等方面應採用目前選舉委員會的規定。

 

李飛説,考慮到有關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是2010年修改行政長官産生辦法時作出的,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委員總數已從800人增加到1200人,四個界別同比例增加,獲得各方面的認同和支持,提名委員會按照這一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産生辦法作出規定比較適當。(中新社北京8月31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