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談如何處理“佔中”涉嫌違法者的刑責問題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袁國強12日談及如何妥善處理在“佔領行動”期間涉嫌違法人士的刑責問題。他表示,律政司的立場清晰而堅定,一如既往將繼續採用《檢控守則》的相關指引。除非符合以下兩項條件,否則不會提出檢控:(1)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顯示有合理機會能證明相關罪行;(2)基於公眾利益,必須進行檢控。

 

袁國強表示,採用上述處理方式,能確保任何檢控決定只建基於適用法律、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及公眾利益。作出檢控決定時不會考慮例如疑犯的社會地位、政治背景或政治立場等其他因素。排除該等因素有極其重要意義,特別是確保堅守《基本法》第63條的憲制責任,及維護公眾對刑事司法制度和法治的信任。

 

袁國強説,被檢控人士(特別是被檢控涉及公眾秩序活動罪行的人士)不時辯稱他們是政治迫害的受害者。鋻於上文解述的檢控程式,此等指控絕無根據,往往只是個別人士的“政治抽水”手段。律政司絕不會容許檢控權成為政治工具,更遑論容認檢控工作變質為政治報復。

 

當天在港舉行的2015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面向法官等參加典禮者,袁國強在致辭時表示,“若往後被檢控人士仍提出此類指控,我敬請各位理性地審視兩個問題:這些人士是否在經符合程式公義的審訊後被定罪?是否有任何證據顯示我們的獨立司法機關並沒有恰當地履行其職務,只要我們就這兩方面作理性分析,不難推翻政治檢控的謬論。”

 

袁國強指,若涉嫌犯案人士單純因其政治理念受社會上的個別群體推崇而可避過檢控,則變相意味檢控人員受到政治影響,這情況與法治概念大相徑庭。

 

袁國強還表示,社會大眾應理解律政司作出檢控決定、警務人員進行拘捕和法院作刑事裁決時採用的不同準則。

 

他説,只要有真正和合理懷疑,警務人員便有權對相關涉案人士進行拘捕。警務人員不需考慮律政司應考慮的因素(例如公眾利益)。由於存在這分別,即使被捕人士最終不被檢控,並不必然代表警方錯誤進行拘捕,亦不必然意味檢控人員失職,應檢控而不作檢控。

 

袁國強還説,法官只會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才會裁定被告人罪成。不存在合理疑點的要求,比律政司作檢控決定時適用的門坎更高。因此,即使個別被告人最終被判無罪,亦不一定代表拘捕或檢控過程出現問題。(中新社香港1月12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