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提出普選特首的是基本法 而非中英聲明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5-01-14 15:31:03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1月14日上午,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在立法會發表其任內第三份《施政報告》。中新社發 譚達明 攝
據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今日發表任內第三份《施政報告》。梁振英在報告中強調,提出普選行政長官的是《基本法》,而非《中英聯合聲明》。在政制發展問題上中央有實質的決定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具有不可撼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梁振英錶示,近日,在有關政制發展的討論中,有人提及《中英聯合聲明》和普選的關係。梁振英説,《中英聯合聲明》的相關條文的表述是,“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説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梁振英強調,提出普選行政長官的是《基本法》,而非《中英聯合聲明》。他説,《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式提名後普選産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産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規定”,而《基本法》的附件一則進一步説明“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梁振英錶示,因此,在政制發展問題上中央有實質的決定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具有不可撼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香港問題,香港解決”這個口號有違憲制。《基本法》明確規定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權力只屬提名委員會。過去一年,中央與特區政府已多次指出“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
梁振英錶示,上星期三,特區政府宣佈啟動有關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第二輪公眾諮詢,他衷心希望社會人士能夠用好這兩個月的諮詢期,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的框架內,堅守法治,理性、務實討論,凝聚共識,讓500萬合資格的選民可以在2017年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過去幾個月的事件説明,香港社會絕不認同任何損害他人權利的表達方式,也決不姑息任何違法行為。(中新網1月1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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