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共有1003人涉去年非法“佔領中環”被警方拘捕

香港共有1003人涉去年非法“佔領中環”被警方拘捕
 

資料圖:2014年12月15日,香港警方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清除了銅鑼灣怡和街被非法霸佔路段的障礙物後,開通道路,恢復交通。圖為東西行方向電車回復正常通車。中新社發 鄧慶樂 攝

 

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黎棟國13日表示,在去年9月至12月非法“佔領中環”期間,共有955人因涉嫌干犯各種罪行而被警方拘捕,另外有48人于非法“佔領中環”事件後被警方拘捕。特區政府會繼續跟進有關案件,追究在非法“佔領中環”期間違法人士的法律責任。

 

黎棟國在對立法會議員的書面回復中表示,被拘捕的人中有部分人士已被法庭裁定非禮、普通襲擊、藏有攻擊性武器、盜竊、刑事毀壞、刑事恐嚇、管有毒藥或不小心駕駛等刑事罪名成立。

 

由於非法“佔領中環”結束至今尚不足半年,有相當數量的案件現時仍在司法程式中或正等候法律意見。特區政府會繼續跟進有關案件,追究在非法“佔領中環”期間違法人士的法律責任。

 

另外,因牽涉於今年1月至4月舉行的“反水貨客”等活動而被拘捕及檢控的分別有112人及60人。警方沒有備存相關的定罪數字。

 

黎棟國表示,根據《基本法》,香港居民享有言論、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和權利。然而,任何人在行使發表自由或和平集會的權利時,應尊重他人的權利及不影響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對於任何違法行為,警方絕不容忍,必定果斷執法。

 

黎棟國表示,警方作為專業的執法部門,職責是維護法紀、偵查案件、蒐集證據,以及拘捕涉嫌干犯罪行的人士。

 

黎棟國表示,在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警務人員進行拘捕、律政司作出檢控決定和法院作刑事裁決時均採用不同準則。只要有合理懷疑,警務人員便有權對相關涉案人士進行拘捕。警務人員不需考慮律政司應考慮的因素(例如公眾利益)。

 

黎棟國表示,由於存在上述分別,即使被捕人士最終不被檢控,並不必然代表警方錯誤進行拘捕,也不必然意味檢控人員失職,應檢控而不作檢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