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立法規定從事深海海底資源開發應保護域內文物

中國擬立法規定從事深海海底資源開發應保護域內文物

 

資料圖

 

24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草案,對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承包者保護作業區域內的文物、鋪設物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2015年10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在此後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專家、企業提出,草案第九條僅對承包者的義務作了規定,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承包者對勘探、開發合同區域內特定資源享有勘探、開發的專屬權利,建議本法予以明確。有關方面還建議增加承包者保護作業區域內的文物、鋪設物等的內容。有的還建議對承包者遵守我國有關安全生産、勞動保護方面法律法規作銜接性規定。

 

綜合上述意見,草案二審稿將這一條修改為:承包者對勘探、開發合同區域內特定資源享有專屬勘探、開發權。承包者應當履行勘探、開發合同義務,保障從事勘探、開發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護海洋環境。承包者從事勘探、開發作業應當保護作業區域內的文物、鋪設物等。承包者從事勘探、開發作業還應當遵守我國有關安全生産、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對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應當堅持的原則,以及國家保障我國勘探、開發主體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內容作出了修改完善;增加國家支持企業進行深海科學技術研究與技術裝備研發,促進深海科學技術交流、合作及成果共享方面的內容。(記者羅宇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