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佔比應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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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能源局網站消息,3月3日,國家能源局發佈《國家能源局關於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明確,2020年,除專門的非化石能源生産企業外,各發電企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應達到全部發電量的9%以上。

 

《指導意見》指出,可再生能源代表未來能源發展的方向,是減排溫室氣體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對推動能源生産和消費革命,建立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國家能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制定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能源發展規劃編制及實施,並建立相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有利於優化能源結構,有利於在能源規劃、建設、運行中統籌可再生能源發展,有利於確保節能減排、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以及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

 

對於2020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的最低比重指標,《指導意見》明確,北京、天津等地為10%,內蒙古和東三省等地為13%,江蘇、浙江等地為7%,上海、四川、貴州等地為5%。合計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比重指標為9%。

 

《指導意見》指出,要不斷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體制機制,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交易機制。

 

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是各供(售)電企業完成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比重指標情況的核算憑證。國家能源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託全國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統組織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綠色證書登記及交易平臺,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經營者(含個人)按照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核發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作為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以及所發電量來源於可再生能源的屬性證明。

 

根據全國2020年非化石能源佔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到15%的要求,《指導意見》明確,2020年,除專門的非化石能源生産企業外,各發電企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應達到全部發電量的9%以上。各發電企業可以通過證書交易完成非水可再生能源佔比目標的要求。

 

附件:

 

2020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比重指標

 

附件: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比重指標核算方法

 

國家能源局依據國家統計局、電力行業信息機構發佈的年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發電量、全社會用電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跨區交易電量等統計數據和行業監測信息,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相關省級電網企業完成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比重指標情況進行核算。

 

(一)區域社會用電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相關省級電網企業服務區域的全社會用電量,採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認可的電力行業信息機構發佈的統計數據。

 

(二)區域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1.區域內生産消費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

 

(1)接入公共電網且全部上網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採用並網計量點的電量數據;

 

(2)自發自用(全部或部分)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採用電網企業作為發放國家補貼資金依據計量的總發電量數據。

 

2.區域外輸入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與省級電網企業簽署明確的跨區跨省購售電協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所發電量根據協議實際執行情況計入對應的購電省份;其他情況按以下原則處理:

 

(1)獨立“點對網”跨區輸入

 

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直接併入區域外受端電網,全部計入受端電網區域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採用並網計量點的電量數據。

 

(2)混合“點對網”跨區輸入

 

採取與火電或水電等打捆以一組電源向區外輸電的,受端電網接受到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等於總受電量乘以外送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比例。

 

外送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的比例=送端並網點計量的全部非水電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送端並網點計量的全部上網電量。

 

(3)“網對網”跨區輸入

 

 

2020年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佔比應超9%

 

 

區域間或省間電網輸送電量中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輸送量,根據電力交易機構的結算電量確定。

 

(三)特殊區域

 

京津冀電網(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網)接入的集中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區外輸入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按統一均攤原則計入比重指標核算,各自區域內接入的分佈式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計入各自區域的比重指標核算。人民網北京3月4日電(記者杜燕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