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專家李居遷:解決國際爭端有多種方式 但強制仲裁不適用於南海問題
編輯: 邢楠 | 時間: 2016-07-06 10:36:23 | 來源: 海峽飛虹 |
海峽飛虹消息: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5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案後,越來越多國家支持中國在南海問題上堅持通過談判協商和平解決的立場,認為各方應忠實履行《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有關規定,並對仲裁庭表現出的擴權濫權表示憂慮,認為這將對國際法秩序造成嚴重衝擊,對維護南海地區和平穩定毫無助益,將嚴重影響落實《宣言》框架下的合作和“準則”磋商。
公道自在人心,中國並不孤立。2006年8月25日,我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的規定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聲明,對於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中國不接受《公約》規定的任何強制爭端解決程式。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李居遷教授認為,國際社會之所以支持中方解決問題的方式,正是因為中方訴諸談判協商的方式符合國際法的規定。
李居遷説:“因為我們國家已經在2006年的聲明中排除了對仲裁和其它司法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方式,我們的立場一直是用雙邊談判的方式來解決相關的爭端,我們的做法本身符合《公約》的規定,符合國際法規定,這就是為什麼支持我們的國家數量眾多的一個主要原因。”
但是,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不顧中方反對,就中菲有關南海“海洋管轄權”的爭端遞交仲裁通知,提起了強制仲裁。令人遺憾的是,2015年10月29日,應菲律賓請求建立的仲裁庭作出相關裁決,裁定對菲部分訴求擁有管轄權,並將其餘仲裁事項的管轄權問題留至與案件實體問題一併審理。之所以仲裁庭能隨意擴權,李居遷教授認為,背後是菲律賓在法律技術上動了手腳。
李居遷説:“仲裁庭自己的程式特別是自己的管轄權的問題,是由自己來判定的,不是另外一個機構對它進行約束的,所以它是否濫權、是否越權,實際上所有涉及爭端的各方,都可以根據國際法的規則做出一個判定並且採取符合國際法的相應的行為。就國際法而言,除了條約這樣的一些內容之外,還有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包括我們自己強調的通過談判或者雙方協商的方式來解決爭端,這同樣也是國際法本身規定或允許的,就《公約》本身而言,它的這個規定實際上跟領土爭端沒有關係,所以菲律賓的做法是把領土性的爭端包裝成海洋權益的爭端,所以從法律技術的角度來講,它是做了一些改造的。”
自1995年以來,中菲在多個雙邊文件中已就通過雙邊談判解決南海有關爭議達成協定。2002年中國與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10個國家簽訂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第4條明確規定,由直接相關的主權國家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領土和管轄權爭議。中菲兩國據此選擇了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並排除了包括仲裁在內的第三方解決辦法。李居遷教授説,之所以協商談判被認為是妥善處理南海問題最現實有效的途徑,是基於對國際上相似案例的判斷。
李居遷説:“爭端解決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但是通過這種雙邊談判、協商的方式來解決爭端,它是最不容易引發後續爭端的,有一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泰國和柬埔寨曾經有過一個案件——柏威夏寺案,那個案件是國際法院做了判決的,判決之後泰國輸掉官司了,可是那個判決執行到本世紀的時候,泰國又有一些新的理由跟柬埔寨産生了新的爭議,或者説原爭議的基礎之上它認為有些問題還是沒能得到解決。也就是説,裁決,仲裁也好,司法裁決也好,它是爭端解決方式中的一種方式,如果雙方都接受,那麼這種方式在解決問題時是要奏效的,但問題是,它有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所以通過磋商或者談判的方式解決問題,中方本身就不接受。尤其像南海仲裁案,菲律賓單方面提起,我們不接受,這就意味著它依然會成為一個爭端,依然不能夠妥善地解決目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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