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社評:一國兩制 並非容忍跨境犯罪
編輯: 霍亮 | 時間: 2016-07-07 17:12:44 | 來源: 中評社 |
林榮基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傳媒高度關注。
中評社香港7月7日電(評論員 魯燦)不久前,銅鑼灣書店長林榮基返港後由反對派議員陪同召開記者會,聲稱自己在內地被拘押並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期間遭到虐待和迫害,鬧到沸沸颺颺。而在7月5日,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代表團,聽取了內地公安機關對林榮基案有關情況的通報,可以説證據確鑿,謊言已破。
而內地辦案民警亦明確表示,林榮基在取保候審期間,通過媒體公開表示不會返回內地,公安機關也無法與其取得聯繫,其行為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寧波市公安局敦促林榮基返回內地接受調查,如拒不返回,將依法對其變更刑事強制措施。
林榮基一案在反對派政客的操弄下,將一個刑事案件帶上了一個“破壞一國兩制”的帽子,香港社會有必要對此案給出一個清晰的判斷,首先就是要判斷林榮基有沒有觸犯內地的相關法律?有沒有知法犯法?
第一,林榮基為什麼要將未經內地許可入境的香港出版物攜帶到內地或安排他人在內地轉寄?至案發時,林榮基通過內地情人胡某轉寄出版物達368單,與之相關的賬號累計收取書款達40萬元。這種行為,往小了説,是非法經營獲利;大了説則是妖言惑眾,擾亂內地社會。林榮基自己也承認,那些出版物的“標題越可怕,看的人越多,銷量就越好,但好多內容都是假的,從網上或雜誌上找一些新聞拼湊的,一個月就拼湊出一本書。”。
第二,林榮基真的不知道攜帶未經內地許可入境的香港出版物進入內地,會受到處罰嗎?根據寧波警方通報,2012年9月28日,林榮基就曾經因為非法攜帶24件出版物入境,被羅湖海關行政處罰。就是説,林榮基意圖將未經內地許可入境的香港出版物違法帶入內地,並非第一次,而且曾經受到處罰。對於自己的違法行為,他自己是有親身經歷的,絕對不可能“天真”到“不明白自己犯了什麼法”。
第三,刻意隱瞞、蓄意觸法,是無辜嗎?根據通報,林榮基等人為逃避監管,採取偽裝封面等手段,將內地購書人通過網上、電話購買的書籍從香港直郵給購書人,或者先郵寄給林在內地的女友胡某等人,然後再轉寄給購書人,並通過內地銀行賬號收取書款。就是説,林榮基等人是“知法犯法”,部分行為和結果都是在內地,應該算得上是“跨境犯罪”。
現在的關鍵問題就在於,實施了“跨境犯罪”的林榮基,是否應該受到內地公安機關的懲處? 有香港法律專家就林榮基案明確表示:林榮基犯罪地雖然在香港,但行為和後果發生在內地,按照內地刑法規定,內地公安機關有刑事管轄權。
林榮基等人是在明確知曉向內地輸入未經許可的香港出版物會觸犯內地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還是在內地長期、重復實施非法行為,犯罪行為在內地,結果也在內地,怎麼可以説內地沒有司法管轄權呢?就如同你在自家院子裏亂扔垃圾也就罷了,你在明明知道不允許向別人院子扔垃圾的情況下,不僅長期向別人院子裏扔垃圾,還親自跑到別人家的院子亂扔垃圾,你説人家有沒有權力管呢?
所以,在確鑿的證據面前,香港社會應該明確三點:一是不能聽信謊言,二是林榮基不要把謊言繼續下去,三是不要任憑反對派政客借機“抽水”,將林榮基推入罪上加罪的境地。
首先香港民眾沒有必要聽信謊言。林榮基實施“跨境犯罪”的證據無法抵賴,稱自己被迫簽署“答允放棄通知家人”及“不聘請律師”的謊言,已經被他內地的情人戳穿。據胡姓女士透露,林榮基和她被抓獲後,被辦案人員告知有聘請律師的權利。“當時考慮到他有家庭,我上有70多歲的父母,下有小孩,我們不想讓家人知曉我倆的私密關係,就提出不聘請律師,也不告知家人。”一個欺騙情人情感還不夠,還要蓄意欺騙情人協同犯罪,陷害情人觸法法律、自己逃跑讓情人承擔犯法惡果的男人,還有誠信嗎?香港社會還有必要聽信他的謊言嗎?
其次,林榮基本人也不應該把謊言繼續下去,否則結局可能會更加難堪。從寧波公安機關提供的視頻看,林榮基被監視居住期間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充分保障,精神狀態良好,理髮期間他與理髮師也有輕鬆的溝通。應該説,正是建立了一定的信任感,才有了其後的“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其定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要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內地辦案民警已經表示,林榮基在取保候審期間,通過媒體公開表示不會返回內地,公安機關也無法與其取得聯繫,其行為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寧波市公安局敦促林榮基返回內地接受調查,如拒不返回,將依法對其變更刑事強制措施。
第三,反對派政客借機“抽水”,將林榮基推入罪上加罪的境地。個別反對派議員對於林榮基的“翻供”如獲至寶,借機進行政治“抽水”,對林榮基因為“跨境犯罪”而在內地被抓獲,將內地辦案機關上綱上線到“破壞一國兩制”的高度。既有反對派議員曾想安排林榮基到美國尋求政治庇護,還有反對派議員表示,“自己與林榮基”被不明者跟蹤,並已安排林榮基到安全地方。這些頗能吸引媒體眼球的動作,客觀上是在一步步將林榮基推入更加被動、罪上加罪的境地。如果內地公安機關對林榮基“依法對其變更刑事強制措施”,那些借機進行政治“抽水”的政客,讓林榮基“罪上加罪”,他們會為林榮基承擔後果嗎?香港也有保釋制度,如果香港法庭受到如此挑戰,難道會忍氣吞聲、不了了之嗎?
很明顯,無論銅鑼灣書店事件還是林榮基案,都屬於“跨境犯罪”。問題在於,某些反對派政客借題發揮,將一個明顯的刑事案件,強加上破壞“一國兩制”的大帽子,一旦得逞,既可以為一些不法之徒張目,鼓勵更多的違法行為,又可以借機為自己臉上塗抹“捍衛港人權益”的色彩,為九月的立法會選舉爭票。
“一國兩制”屬於制度設計,指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國家的主體實行社會主義,香港、澳門和台灣實行資本主義。“一國”是“兩制”前提, “一國”容納“兩制”。但是必須明確,這種制度設計,絕不意味著可以容忍跨境犯罪。 香港某些反對派政客利用林榮基事件,無視事實,反復強調所謂的跨境執法是破壞“一國兩制”,那麼也應該問一句,既然有人敢於“跨境犯罪”,而且有些別有用心的政客議員還特別支持這種“跨境犯罪”,這是不是也屬於一種另類的“知法犯法”呢?
香港長期以法治社會著稱,絕大多數港人都將法治視為香港的核心價值。無論在什麼地方,遵守當地法律,都是一個公民的義務。那麼,林榮基既然實施了“跨境犯罪”,部分行為和結果都在內地,就應該接受內地的依法懲處。香港的反對票政客不能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無視內地法律的尊嚴,置香港的核心價值于不顧,鼓勵、慫恿違法犯罪包括跨境犯罪,破壞、踐踏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
1984年上演的港産片《省港旗兵》,故事講述一群來自廣州的匪幫在香港搶劫的故事,“省港旗兵”一詞在香港深入民心,幾乎是家喻戶曉,成為“跨境犯罪搶劫”的代名詞。其中,“跨境犯罪”是其中的核心問題。我們每一個港人都應該深思,既然香港社會不能接受“跨境犯罪”,我們就不應該贊同林榮基等人“跨境犯罪”。作為一個法治社會,不能對於“跨境犯罪”持有雙重標準。個別反對派議員炒作、支持林榮基“跨境犯罪”的舉動,無非是利用此一事件製造新聞給自己提高曝光度,增加政治光環,香港社會對此應有清醒的認識,不能受到蒙蔽。
我們認為,堅持“一國兩制”,並不代表可以容忍“跨境犯罪”。香港本身作為“法治社會”,也不應該容忍“跨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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