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個人“海淘”視為已同意信息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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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配套文件正抓緊起草

 

今天是《網絡安全法》實施的第一天,國家網信辦5月31日就其實施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網信辦表示,多個配套制度文件正在抓緊研究起草,同時該法不會限制數據跨境流通和國際貿易,對於來源於境外的非法信息傳播則必須採取必要措施阻斷。

 

個人信息安全規範等標準正在制定

 

網信辦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有關部門正在按照法律要求抓緊研究起草相關制度文件,包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辦法、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産品目錄等。其中,《網絡産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等配套制度文件已經公開發佈。國家標準化部門正抓緊組織制定《個人信息安全規範》等國家標準。

 

其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辦法有望近期公開徵求意見,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正在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完善。

 

對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方面,網信辦表示,將著重強化頂層設計和整體防護,避免多頭分散、各自為政的情況發生,同時還要做好網絡安全信息共享、應急處置等基礎性工作,提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能力等,目的是要確保涉及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統和設施的安全,並且是一個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不斷調整的過程。

 

境內留存不是要阻止數據跨境流動

 

《網絡安全法》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在中國境內收集産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記憶體儲,有人質疑,此規定會限制數據跨境流動並影響國際貿易。

 

該負責人表示,這個問題需要把握幾個問題:首先,此項規定是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對所有網絡運營者的要求,而且也並非針對所有的數據,只限于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這裡的重要數據是對國家而言,而不是針對企業和個人。此外,對於確需出境的數據,法律作了制度上的安排,經過安全評估認為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出境;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個人信息可以出境。特別要説明的是,撥打國際電話、發送國際電子郵件、通過互聯網跨境購物以及其他個人主動行為,視為已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

 

他表示,《網絡安全法》關於數據境內留存和出境評估的規定,不是要阻止數據跨境流動,更不是要限制國際貿易。當今數據跨境流動已經成為經濟全球化的前提,是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必要條件,國家網信辦願同各國就此問題開展交流合作,共同促進數據依法有序自由跨境流動,充分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和國家網絡安全。

 

採取措施阻斷境外非法信息的傳播

 

《網絡安全法》中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佈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該負責人解釋,這條規定針對的是用戶公開發佈的信息,而不是個人通信信息,不會損害個人隱私,同時要求停止傳輸的是違法信息,不存在妨礙言論自由問題。

 

此外,《網絡安全法》還要求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來源於境外的非法信息的傳播,這並不意味著要嚴格管控國外網站,限制信息跨境流動。該負責人稱,網絡空間和現實世界一樣,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進入哪個國家就要遵從哪個國家的法律法規要求,在中國境內網絡上傳播的信息必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網信辦支持信息跨境自由流動,但要以不損害他國網絡空間主權為條件,阻斷違法信息進入本國網絡空間與支持信息跨境自由流動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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