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英津:融合發展——習近平推進和平統一的新思路
編輯: 左妍冰 | 時間: 2017-08-09 10:52:34 | 來源: 中國台灣網 |
資料圖:中國人民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王英津教授。(中國台灣網 張潔 攝)
在如何由和平發展走向和平統一的問題上,大陸經歷了一個不斷深化、日臻成熟的認識過程。兩岸融合發展是習近平總書記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提出的推進兩岸和平統一進程的新思路。該思路標誌著大陸對臺政策的新轉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通過融合發展推進和平統一的緣由和意義
第一,是在反思過去大陸對臺工作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所作的調整。2008年兩岸關係進入和平發展新階段以來,隨著兩岸交流的擴大和深化,一個中國在島內的市場不僅沒有擴大,反而越來越小。這一矛盾現象深深困擾著大陸官方和學界。仔細研究後發現,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元而複雜的,但其中關鍵的一點是:交流互動雖然可以增進兩岸的利益連結,促進兩岸關係向前發展,但交流只能增進兩岸各自的利益,呈現出“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的割裂局面,而沒有形成雙方的共同利益,這便是交流的局限性所在。事實表明,只有在兩岸交流的基礎上不斷推動兩岸融合發展,形成共同利益連結,才能更穩固地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併為和平統一奠定基礎和創造條件。
第二,是習近平對臺思想達到一個新高度的重要標誌。習近平自2012年擔任總書記以來,先後提出過多個論述,譬如,“兩岸一家親”、“兩岸命運共同體”、“兩岸心靈契合”和“兩岸融合發展”等等,在這些論述中,真正標誌著習近平對臺思想達到一個新高度的就是“兩岸融合發展”。這一政策理念與習近平先前的三大相關論述是一脈相承的,是將上述三大論述落到實處的重要途徑。只有通過兩岸融合發展,讓台灣同胞優先享受到中國大陸的發展機遇,優先享受到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所帶來的福利,才能逐漸形成命運相連的兩岸共同體。沒有融合發展,兩岸就無法形成共同利益,也就無法做到心靈契合。
第三,是對從和平發展邁向和平統一道路的再探索。2008年馬英九上臺後,兩岸關係進入了和平發展時期,一般認為,和平發展是邁向和平統一的過渡階段,但事實表明,情況並不是這麼簡單。台灣方面主張交流互動是為了從中獲得更大的利益,而不是為了與大陸統一;交流可以擴大彼此利益,但不能形成共同利益,故出現了兩岸越交流,一個中國原則越不被台灣民眾所認同的奇怪現象。對於遏制“台獨”而言,兩岸交流的確有效,但其對於促進統一的功效並不顯著,所以大陸急需一個彌補兩岸交流短板的新方法、新手段。為此,習近平在總結過去對臺工作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先後在不同場合逐漸提出了兩岸融合發展的新思路。
第四,是爭取台灣民心工作平臺的新拓展。過去,大陸開展爭取台灣民心工作的主要方式是“入島”,但這種方式的局限性很大,很容易被島內民眾污名化,被視為統戰、收買和拉攏,因而他們本能地加以抵制。而且,從這些年惠臺讓利的情況來看,受惠者多是中上層資産階級,中下層草根階層沒有獲得多少好處,利益分配嚴重不均,導致了大多數普通民眾對大陸惠臺讓利的“無感”。這種狀況使大陸在台灣開展的爭取民心工作事倍功半。鋻於此,大陸開始調整工作思路,實現從“走出去”到“請進來”的轉變,將爭取台灣民心工作的場域從台灣拓展到大陸,讓台灣同胞到大陸來就業,參與大陸的經濟社會建設,並直接獲利受益,如此就可以避免因中轉環節太多而攤薄甚至截留惠利的問題。
二、全面理解兩岸融合發展的意涵
為了更深刻地理解兩岸融合發展的含義,筆者從以下五個維度進行系統闡釋。
(一)融合發展的基本要義
第一,從性質上説,融合發展仍屬於和平發展,它是和平發展階段的一部分,而非和平發展階段之外的新階段。筆者注意到,有學者採用“和平發展——融合發展——和平統一”的路線圖來反映融合發展與和平發展及和平統一的關係,將融合發展看作為獨立於和平發展的新階段,筆者不贊同這種理解。融合發展是相對於交流發展而言的,而不是相對於和平發展而言的,融合與交流均是推進兩岸和平發展的方式和手段。
第二,從領域來説,融合主要是指經濟社會的融合,而非政治法律的融合。由於全球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進程,統一市場規則的建立,會使兩岸經濟的融合是一個很自然的過程;由於市場的開放和人力資源的流動,必然會帶來兩岸在就業等方面的社會融合。與此不同,兩岸在政治制度方面存在很大差異,甚至在意識形態的分歧下還存在某種對立,所以兩岸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雖然可以相互借鑒,但不可能在短期內相互融合。
第三,從路徑上説,融合發展有兩種含義:一是通過參與大陸主導的區域性國際組織或發展戰略來實現的融合;二是通過參與大陸的經濟社會建設來實現的融合。習近平所説的融合發展,既包括第一種含義,也包括第二種含義,但主要是指第二種含義。值得注意的是,融合發展理應是雙向對等的,但由於台灣的經濟體量較小、社會就業容量較小、對大陸抱有防範心理等原因,臺方暫時不允許大陸民眾融入台灣的經濟社會發展中去,故融合發展目前呈現出不對稱的局面。
第四,從次序上説,先推動經濟、社會領域的融合發展,後推動文化、思想、精神領域的融合。儘管大陸官方所聲稱的融合發展是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但還應該在思想、文化、精神領域推動融合發展。思想、文化、精神領域的融合發展是深層次的,只有在深層次實現了融合,未來統一才能真正達到“心靈的契合”,也才能為兩岸統一奠定最牢固的基礎。
第五,從時間上説,不僅在統一前推動兩岸融合發展,在統一後仍要推動兩岸融合發展。不論未來採取和平統一,還是武力統一,在統一之後都要推動兩岸融合發展。如果採取和平統一,那麼兩岸融合發展就是推進兩岸由和平發展邁向和平統一的重要路徑;即便未來大陸迫不得已採取了武力統一,那麼武統之後更需推動兩岸融合發展,以彌補武統所帶來的負面效應。
(二)問題澄清
為了更深刻地理解融合發展的意涵,還需要對下列三個緊密相關的問題作進一步分析,以澄清在融合發展問題上的模糊認識。
1、融合發展是否意味著未來兩岸統一時需要共同締造第三主體?
融合發展後的未來統一模式是什麼樣的?是否是兩岸共同走向第三主體?截至目前,習近平尚未就此展開過論述。目前兩岸綜合實力已不在同一量級,大陸日益掌握兩岸關係的主導權,共同締造第三主體的模式恐怕很難被大陸民眾所接受。融合發展僅僅為兩岸走向和平統一創造條件和奠定基礎,但它本身並不是統一模式,充其量是一個統一路徑。融合發展與統一模式是兩個概念,不能混同。
2、融合發展是否意味著取消“一國兩制”?
融合發展並不意味著要取消“一國兩制”。大陸非常尊重台灣同胞在社會制度、生活方式等方面與大陸的差異,正如習近平在2014年9月26日會見台灣和平統一團體聯合參訪團時指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會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況,充分吸收兩岸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是能充分照顧到台灣同胞利益的安排。事實上,未來兩岸統一後還有很多問題需要通過“一國兩制”來解決。譬如,未來兩岸統一之後,國民黨與共産黨是什麼關係?民進黨與共産黨是什麼關係?這些問題都是非常棘手的問題。在“一國兩制”下,這些問題比較容易解決,但如果取消了“一國兩制”這個隔離墻,這些棘手問題立即會浮上臺面。
3、融合發展能否必然使兩岸走向和平統一?
融合發展可以為兩岸由和平發展走向和平統一創造條件和奠定基礎,但並不能保證兩岸必然沿循這一道路走向統一,若要推動兩岸走向和平統一,還應有其他配套設計。兩岸融合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可能會進入一個“瓶頸期”,甚至很難再往前推進,就像歐盟難以走向“歐洲聯邦”一樣,我們對此要有科學的預估,及早地在融合發展的基礎上再次推出新思路,認為單單依靠融合發展就能使兩岸走向和平統一的想法,是不切實際的。屆時,我們必須通過不斷尋求推進和平統一的替代思路和更新機制,以保證兩岸統一大業的最終完成。
三、從交流發展到融合發展:兩種思路比較
交流發展和融合發展均是屬於“兩岸同屬一中”、“兩岸一家親”等理念,推動兩岸關係向前發展,實現和平統一的舉措,但兩者卻存在著顯著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形成的利益關係不同。通過兩岸交流所增進的利益是各自的利益,雙方之所以願意互動交流,是因為交流可以實現和擴大自身的利益;但交流難以形成兩岸的共同利益。然而,通過融合發展所增進的利益,儘管也有各自的利益,但更多的是雙方共同的利益。
第二,受政黨政治的影響不同。交流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會受台灣政黨輪替的影響。譬如,2016年台灣在政黨輪替後,由於民進黨拒不接受“九二共識”政治基礎,不僅官方交流中斷,而且民間社會交流也連帶受損。然而,融合發展基本上不受政黨輪替的影響,相反,在政黨輪替後,大陸更應加大力度推動兩岸融合發展,以稀釋島內的“台獨”濃度。
第三,推動力量不同。交流發展是由兩岸官方共同推動的,而融合發展則主要是由大陸官方推動的,故前者具有雙向互動性,而後者則主要體現為大陸主導、台灣參與的單向過程。大陸願意優先對台灣開放,並且開放力度會逐步增大。
第四,參與主體不同。交流發展的主體不僅包括官方機構、被授權組織等公權力部門,也包括個人、社團和企業等。然而,融合發展主要是指台灣民眾個人、社團和企業參與到大陸的經濟社會發展中,分享大陸崛起所提供的機會和資源。當然,從理論上説,融合發展還包括台灣以適當的名義參與大陸所主導的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或參與大陸推動的重大經濟發展戰略(如“一帶一路”等),但那不是融合發展的主要所指,而且目前也很難推進。
第五,實現平臺不同。由於交流發展是雙向的,故其場所和平臺既可以是大陸地區,也可以是台灣地區。然而,融合發展則不同,其本來是雙向的,但由於複雜的原因,目前只能是由大陸主導的單向融合發展,故其場所和平臺主要是大陸地區,即便是台灣參與大陸主導的“一帶一路”戰略等,那也是大陸搭建的區域性國際平臺,也可以視為大陸地區的延伸部分。
融合發展與交流發展是推動兩岸關係向前發展的兩條相輔相成的軌道,儘管這兩條軌道有密切聯繫,但不能相互替代。那種認為融合發展會取代交流發展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四、通過融合發展推進和平統一的助力和阻力
推動兩岸融合發展,既有阻力,也有助力。如何借用助力,克服阻力,切實推進兩岸和平統一進程,是當下大陸學界需要認真研究的新課題。
(一)助力因素
第一,大陸綜合實力不斷提升,能為推動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必要條件。目前大陸是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是國際社會普遍看好的頗具潛力的最大市場,充滿諸多商機,尤其目前大陸提出了“兩個一百年”的奮鬥目標,正在全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在這一歷史進程中,大陸可以給台灣居民帶來大陸就業、創業提供很多資源和機會。
第二,台灣就業市場狹小,限制了台灣青年人的發展空間。台灣就業市場的不景氣使得台灣青年人看不到自己的未來,陷入焦慮之中。大陸的發展日新月異,充滿了生機和機會。倘若大陸能為台灣青年在大陸的發展支撐一個事業平臺,台灣青年的利益就會與大陸的利益綁定,最終就能與大陸“同呼吸,共命運”。
第三,大陸已經並正在出臺支持台灣居民融入大陸經濟社會建設的政策。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大陸領導人多次就此政策落實作出部署。譬如,2017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持續推進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為台灣同胞尤其青年在大陸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更多便利。”二是涉臺部門已經開始出臺政策推動此項工作。
(二)阻力因素
第一,大陸是否具有足夠的吸引力讓台灣同胞參與兩岸融合發展。目前的融合發展主要是讓台灣民眾參與到大陸的經濟社會建設當中來,這必然會引出一個問題:台灣民眾是否願意參與?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大陸是否具有足夠的吸引力。譬如,儘管當前大陸的GDP總量遠超台灣,但僅就兩岸人均GDP相比較,目前台灣仍是大陸的近三倍,這可能會成為影響台灣民眾到大陸來發展的一個重要現實因素。
第二,台灣當局可能會人為地位兩岸融合發展設置障礙。島內一些人可能會故意歪曲融合發展,將其解釋為統戰陰謀,指責大陸企圖通過這一陰謀將台灣溶解在大陸之中,是變相地“吞併”台灣,甚至某些“台獨”人士還可能以此大做文章。面對大陸推動融合發展,蔡英文當局是否會出臺相關政策進行限制,目前不得而知。但倘若出臺的話,雖不能改變兩岸融合發展的大勢,但會或多或少地給兩岸融合發展帶來很多阻力。
第三,兩岸的政治體制和社會形態存在顯著差異。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台灣社會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尤其自1987年開啟政治革新以來,台灣又實行西式自由民主體制;台灣民眾尤其是年輕人已經習慣了資本主義制度和西式自由民主體制下的社會和政治生活,他們的政治理念、價值取向、行為方式已經基本固定化。台灣民眾來大陸就業、創業,意味著他們要在一種全新的制度和體制環境下開始新的生活和發展,這對他們來説是很大的挑戰。
五、通過融合發展推進和平統一的思路和建議
既然兩岸融合發展已經被大陸確立為一項新政策,那麼我們就應採取各種措施將這一政策貫徹落實好。
第一,建議將融合發展這一論述進一步理論化、系統化,使之成為對臺工作的新指針。融合發展是習近平為促進兩岸由和平發展走向和平統一而提出的新政策理念,但他本人並未對該政策理念展開詳細論述,僅僅略微提及。為此建議中央有關部門組織和安排學界及有關研究機構站在頂層設計的高度,進一步豐富、完善和發展這一政策理念,使其更加理論化、系統化,以更好地指導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以及未來祖國統一大業。
第二,建議中央從頂層設計的高度來規劃和推動這一思路。在大陸現行體制下,如果缺乏頂層的設計和推動,這一政策理念很難得到落實。因此這一政策轉向所牽扯到的部門和問題比較廣泛,倘若缺乏中央高層的統一協調指揮,可能難以推進。為此,建議中央從頂層設計的高度來推動這一思路。
第三,大陸要應創造足夠的吸引力來吸引台灣同胞積極參與。融合發展需要台灣同胞的積極參與和配合。然而,台灣同胞能否積極參與和配合,取決於是否可以從參與中實現他們的利益訴求。若台灣同胞不能在參與中獲得自己所訴求的利益,或者所獲利益不符合自己的期待,那他們就不會積極地參與,即便有些台灣同胞一開始參與進來,隨後也會退出參與。所以,大陸必須積極創造條件,吸引台灣民眾參與進來。
第四,給予台灣臺胞跟大陸居民相同的身份待遇。當務之急,可以考慮給台灣同胞提供“居民待遇”,這不僅可以方便他們在大陸投資、工作、就讀、居住及旅行,更重要的是,有助於提高台灣民眾的中國認同和國民意識,從而確立和鞏固“兩岸一家親”的理念。尤其在蔡英文當局大搞“去中國化”的情勢下,給予台灣同胞“居民待遇”就顯得尤為緊迫和必要。
第五,未來條件成熟時,可以考慮讓長期居住在大陸的台灣同胞享有某些管理權利或政治權利。其一,可以考慮向台灣民眾適度開放某些管理領域的職位。至於具體哪些職位可以向台灣同胞開放,還需詳細論證,不能一概而論。其二,可以考慮給予台灣同胞適度的政治參與空間。當然,參與是有條件的,譬如可以規定只有在大陸連續居住滿一定年限的台灣同胞才可以參加當地選舉或擔任某些公職。具體制度如何,有待於通過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來加以規定。
第六,修訂及出臺推進兩岸融合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隨著兩岸關係的向前發展,過去調整兩岸關係的法律法規,有的已經不合時宜,急需與時俱進地對它們加以修訂;在某些方面也曾出現過“法律真空”現象,這就需要及時跟進,補充相關立法。通過法律法規來保障和促進兩岸融合發展,既有助於實現台灣民眾的利益,又有助於增強台灣民眾對大陸法治體系的認同和信任。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由於融合發展政策涉及國家統一大業,所以凡是涉及到的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政治的高度,從大局出發,不能因觸及本部門利益而消極推諉。(王英津,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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