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世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鮑咏慶:歐盟反傾銷調查新方法修正案違反世貿規則

美國世強律師事務所駐布魯塞爾分所高級律師鮑咏慶近日在此間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説,歐盟反傾銷調查新方法修正案並沒有從根本上放棄“替代國”做法,而是變相延續原有做法,繼續實行貿易保護,這有違世貿規則。

 

根據歐洲議會15日在法國斯特拉斯堡投票通過的這項修正案,歐盟將在對非歐盟成員國反傾銷調查中引入“市場扭曲”的概念和標準,不再使用“替代國”方法。

 

根據該修正案,如果確認歐盟進口産品的原産國存在“市場嚴重扭曲”情況,歐盟對其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將參考國際市場價格或具有同等經濟發展水準的第三國産品價格和成本來計算傾銷幅度。按照歐盟立法程式,該修正案還須經歐盟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後才能生效,預計表決將在本月內完成。

 

鮑咏慶説,儘管歐盟多次明確表示,修改反傾銷法是為了履行世貿組織協議下的義務,將以往針對個別“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替代國”做法,變成不設黑名單、不專門針對個別國家、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規則,但業界普遍認為,所謂“市場扭曲”的標準與原“非市場經濟”標準實質內容沒有根本性改變,可以説是“新瓶裝舊酒”。

 

根據該修正案,確定某個國家或行業存在“市場扭曲”的標準應當包括政府政策與影響力、國有企業比例、本土公司是否獲得歧視性優惠或補貼、金融機構獨立性以及是否充分執行破産法、公司法和財産法等。

 

鮑咏慶認為,世貿組織規則裏並不存在“市場扭曲”的概念和定義,它是由歐盟單方面提出的。據他分析,從文本措辭和以往案例來看,修正案中描述的方法明顯是專門針對中國這樣的經濟體所設計,同時也會波及俄羅斯、越南等國。

 

鮑咏慶強調,這説明歐盟表面上履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義務,本質上卻在變相延續原有“替代國”做法。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世貿組織成員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應于去年12月11日終止。

 

鮑咏慶還認為,修正案生效後將在兩個層面違反世貿規則。一是它本身違背了歐盟在世貿組織協議下的義務,因為它仍在變相實施“替代國”做法。二是它在具體案例適用中也將違反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的有關規定,因為反傾銷調查新方法與歐盟目前在個案中使用的“成本要素替代”方法非常相似,而後者已被世貿組織上訴機構裁定為違反了世貿規則。

 

修正案另一引發熱議的內容是“市場扭曲”事實舉證責任,即歐盟申訴方需要證明被調查國的某個産業或企業是在扭曲的市場經濟環境下運營。這區別於現行方法中由涉案出口國企業自行舉證並未受非市場經濟因素影響的情形。

 

為避免出現歐盟申訴方舉證困難,修正案生效後,歐委會將不定期調查分析某一國或某一特定行業的狀況,做出書面研究報告,並規定這些報告可以成為歐盟産業提出反傾銷申訴、主張適用“市場扭曲”條款的依據。

 

鮑咏慶認為,這意味著“在判定是否存在‘市場扭曲’的競技場上對方球員和裁判是同一個人”,排除了應訴企業在歐委會調查過程中提出有效質疑的可能。應訴企業只能寄希望在歐委會做出終裁之後的司法審查程式中,通過提出反證推翻歐委會研究報告的結論,這將造成更大舉證難度。

 

對中國企業而言,在現行方法下,歐委會只能用第三國同類産品生産商的國內銷售價格和成本,整體替換相應中國産品的國內售價和成本。新法案雖然核心內容未變,但允許歐委會對同一産品的各種成本要素可部分採用中國數據,部分採用多國參考數據。

 

“也就是説,歐委會可以根據自己意願自由選擇和裁量,哪個對它更有利就用哪個。歐委會選擇餘地變大了,法律確定性減弱了,這實質上是一定的倒退。”鮑咏慶説。

 

鮑咏慶還指出,新法案中設定的“祖父條款”也違背了歐盟在世貿組織的相關義務。根據修正案,從新法生效之後直至既有反傾銷措施日落復審前,歐盟將對既有反傾銷措施和正在調查的案件繼續實施“替代國”方法。此類“祖父條款”等於變相延長了“替代國”做法。

 

鮑咏慶表示,對於歐盟上述違背其世貿組織義務的行為,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是訴諸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其他擁有管轄權的司法審查程式。(新華社布魯塞爾電  記者帥蓉 梁淋淋 田棟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