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有望明年出臺 重點強化經營者責任
編輯: 白宇坤 | 時間: 2017-11-28 10:44:59 | 來源: 經濟參考報 |
強化經營者責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成立法重點
電子商務立法進入關鍵階段。《經濟參考報》記者多方採訪獲悉,全國人大日前對電子商務法進行了二讀,該草案至少還需要一次審議才能進入表決階段。目前,有關方面正在加快草案的修改工作,爭取明年正式公佈施行。據了解,強化經營平臺的責任和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本次電商立法的核心內容,三讀時相關規定有望進一步加強。
據了解,電子商務法是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基本法律。商務部發言人高峰此前介紹,該法將對我國電子商務領域迫切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作出原則性的規定。比如電子商務的經營者、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的爭議解決、電子商務的促進等等。該法的出臺,將為我國電子商務的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提供制度性的保障,這有利於更好地發揮電子商務對我國數字經濟的引領和帶動作用,推動創新型國家的建設。
目前,強化電子商務平臺和經營者責任的指導思想貫穿了立法的全過程。草案的二審稿明確了電子商務主體類型及其登記、報備程式,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經營信息。
針對電商平臺利用不合理的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公平交易行為的問題,二審稿增加規定,電商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應當公開徵求意見,並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此外,二審稿還在強化平臺經營者知識産權保護責任、電子商務平臺配合監管等方面增加了規定。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表示,電子商務無疑屬於新經濟。相對於傳統經濟而言,新經濟的“新”就新在了一個傳統經濟沒有的“平臺”。就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的現狀而言,“平臺”是電子商務的先行者、推動者、實踐者、提供者、受益者。因此,在解構電子商務法律關係時,平臺是否進入以及進入哪些法律關係,顯得格外重要。如果解構的結果是平臺是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旁觀者,並進而“包容和審慎”,結果是平臺脫法。更何況,現實的平臺不僅僅提供虛擬的交易場所、撮合交易、發佈信息,而且是平臺交易規則的制定者,甚至是交易價格的決定者。有些平臺同時扮演著裁判者和運動員的角色。因此,如果不把平臺這頭恣意橫行的公牛關在法治的籠子裏,最後受傷的必然是電子商務以及對電子商務日益依賴的實體經濟。
另外,草案二審稿增加了多條、多款規定,保護消費者權益,例如競價排名的商品,電子商務經營者應顯著標明“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等。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基礎上,多位專家還建議在草案三審稿中進一步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透露,目前有關方面還在考慮是否要在電子商務法中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專章。
近年來,電子商務發展迅速,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務,但同時在商品品質和服務品質方面良莠不齊,出現了很多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例如,今年以來,已經發生多起電子商務領域收取預付費之後平台資金鏈斷裂、停止運營,消費者的押金、預付費難以返還的事例。有機構大致統計,光是6家共享單車企業倒閉給用戶造成的押金損失就已經超過10億元。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張嚴方表示,這反映出的正是電子商務平臺預付卡的管理有待進一步規範,包括押金的監管和信用的實現體系等,電子商務法應當在這些問題上也有所規定,全方位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時建中認為,技術性是電子商務區別於傳統商務的顯著特徵。一方面,沒有網絡技術就沒有電子商務,電子商務為商品(服務)的生産者、銷售者和消費者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技術性,使得電子商務的交易程式剛性化,消費者若不點擊“同意”,就沒有辦法進入下一步交易程式,因此消費者事實上並沒有“不同意”的機會。此外,電子商務存在信息過度現象,搜索並識別有效信息需要超高的知識儲備和時間成本。面對信息過度與交易便利的兩難選擇,消費者更多是默認接受“同意”。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質、平臺的強者地位以及消費者對於電子商務的依賴習慣,使得消費者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地位更加弱化,需要法律予以特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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