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産于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據商務部官方網站消息,商務部發佈關於對原産于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對原産于印度和台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徵收反傾銷稅的産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産品,與商務部2007年第11號公告和2013年第15號公告中的産品範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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