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確立處罰到人制度
編輯: 王瑞穎 | 時間: 2019-11-14 10:13:47 | 來源: 法制日報 |
“史上最嚴”,又一次在關乎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的制度中,得到充分體現。
近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延續了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訂時所創下的“史上最嚴”精神,在細化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強化食品生産經營者主體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等一系列變化之外,更是加大了食品安全處罰力度。尤其是其中確立的“處罰到人”制度,成為這次修訂的最大亮點之一。
罰款到人
從64條增加到86條,《條例》在條文數量上的大幅增加尤為明顯,食品生産經營、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三章的修改力度也最大。
法律責任方面的變化是本次修訂中最受關注的內容。《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食品生産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存在“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或者“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這三種情形之一的,還要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有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同時,在《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等新設法律責任中也明確要求依照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有責任的個人進行處罰。
所有這些變化,所體現出來的正是“罰款到人”制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胡錦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企業負責人對企業所實施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情況下,除對企業進行處罰外,通過增加對企業負責人一定力度的罰款,一方面是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表現,另一方面達到懲戒的效果,使作為食品生産經營企業負有責任的個人能夠真正履行自己的法律職責。
“最嚴厲處罰”的立法精神早在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訂時就已體現,其中特別規定了對企業負責人個人的行政處罰。即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産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産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産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産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在胡錦光看來,如何讓食品企業的管理者真正負起自己的主體責任,是重中之重。而加大處罰力度,特別是增加“罰款到人”制度非常必要。
最嚴標準
處罰更嚴的同時,有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也更嚴謹。
中國食品工業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馬勇發現,雖然《條例》有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只有五條,但是對於落實最嚴謹的標準要求,實際上貫穿整個文本。
《條例》首次明確了“食品安全法所稱回收食品是指已經售出,因違反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超過保質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繼續銷售的食品”,消除了多個標準法規執行中的疑惑。
《條例》明確了食品安全標準公佈後,食品生産經營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實施,並公開提前實施情況,“這一規定解決了食品企業在標準實施時間節點上長期以來面臨的實際問題,有利於化解企業的市場風險。”馬勇説。
《條例》對於在執行企業標準的過程中出現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食品所標注的企業標準規定的食品安全指標的情形,制定了處罰規定。馬勇認為,這從另一個側面認可了企業標準中除了規定食品安全指標外,還可能同時規定風味、口感等品質要求。
此外,對於食品進出口環節長期存在標準適用問題,《條例》作出了明確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通用標準已經涵蓋的食品,不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大大減少了食品進出口環節標準適用問題的異議;同時規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産企業或其委託的進口商提交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可以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核,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並予以公佈。
在馬勇看來,這樣一套組合拳,極大地緩解了困擾進出口環節已久的“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老大難問題。
“結合食品行業長期生産實踐,我們認為,這些規定是在維護食品安全基礎上,實實在在地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堅持放管服相結合,減少制度性交易成本’的要求,將對促進食品産業高品質發展發揮積極作用。”馬勇説。
社會共治
在“史上最嚴”的《條例》規範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空間被進一步壓縮,因為被發現處罰的幾率將大為增加。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王敬波教授説,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是《條例》的一大亮點。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力量,食品安全法建立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條例》進一步規定舉報獎勵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且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各級人民政府預算。
同時,國家將食品安全知識納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學常識和法律知識,提高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在王敬波看來,也是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體現。
“《條例》的出臺標誌著以食品安全法為核心,以行政、刑事和民事等基本法律為基礎,以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為支撐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密切聯繫,相互影響,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共同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北京尚左律師事務所律師毛偉旗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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