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部分産品(第二批)關稅減讓的公告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部分産品(第二批)關稅減讓的公告

 

稅委會公告2024年第4號

 

台灣地區單方面對大陸産品出口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違反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規定。2023年12月21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佈稅委會公告2023年第9號,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部分産品關稅減讓,但台灣地區仍未採取任何有效措施取消對大陸的貿易限制。

 

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按規定和程式決定進一步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部分産品關稅減讓。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24年6月15日起,對原産于台灣地區的附件所列潤滑油基礎油等134個稅目進口産品,中止適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協定稅率,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關稅減讓産品(第二批)清單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4年5月30日

 

附件下載:

 

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關稅減讓産品(第二批)清單.pdf

標簽:兩岸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