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介紹對“台獨” 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在國務院臺辦今天舉行的專題記者會上,針對有記者問,《意見》明確了對“台獨” 頑固分子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能否詳細介紹一下 《意見》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表示,我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了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其中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

 

關於分裂國家罪,《意見》規定了4項具體情形和一個兜底項,這4項具體情形:

 

  • 一是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這也是分裂國家犯罪的典型行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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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是通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通過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這主要是針對“台獨”頑固分子操弄法理“台獨”作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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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是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這一情形主要針對的是“台獨”頑固分子拓展所謂國際空間,“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分裂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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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是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台獨”頑固分子為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利用職權操弄“漸進台獨”,打壓支持統一的正義力量,危害嚴重,規定為分裂國家罪的一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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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岩表示,關於煽動分裂國家罪,《意見》規定了一項具體情形和一個兜底項。明確規定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頑固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等,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總臺央視記者 朱若夢 趙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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