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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李楓案:虛假微博轉發超500次可構成誹謗罪

2017-08-24 10:10:37|來源:網易|編輯:梁寧

  

  

  網易娛樂專稿8月23日報道(文/上海報道組 鄭麗珠)  8月21日晚,作家李楓爆料曾遭郭敬明同性性騷擾,隨後,郭敬明發微博回應稱:“1.完全捏造2.已交由律師處理。”8月23日,據媒體消息,李楓發長文後,郭敬明律師團隊調取和固定相關證據,今天正式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訴訟,指控李楓捏造事實,損害其名譽,情節嚴重,已構成誹謗罪。針對此事,網易娛樂連線尚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志東律師,對此事進行法律解讀。

  名譽侵權與誹謗罪如何界定?

  一般公眾對於對於名譽侵權案件的理解是民事案件,但據媒體報道,郭敬明律師團隊是提起刑事案件。對此,趙志東律師解釋稱,關於名譽侵權案件,嚴重的可以構成刑事案件,比如誹謗罪、侮辱罪等;但是如果不能構成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可能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也構成不了上述標準,可能就是民事侵犯名譽權的行為,當事人只能用民事救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本案中,目前媒體的報道是誹謗罪,是刑事案件。但是對於刑事自訴案件,是否立案,法院一般審查比較嚴格,本案中媒體沒有明確上述案件法院是接受了案件,還是法院已經予以立案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3條的規定,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該新聞發佈之後,不少網友疑惑刑事案件難道不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由法院來判決的案件麼,為何這個案例中是由郭敬明方面提出?對此,趙志東律師表示:“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訴訟的,稱為刑事自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的刑事案件。”

  根據《刑法》第246條,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趙志東律師表示,誹謗罪罪名構成有以下要求:1、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如果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2、必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散佈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語散佈和文字散佈,比如互聯網社交媒體傳播等;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斷出被害人是誰;4、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李楓爆料微博轉發超12萬條 或構成誹謗罪

  談及如何判定情節嚴重,趙志東律師稱:“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最初是由李楓在微博這一公開網絡平臺發佈長文而引發,對於如何判定情節是否嚴重,趙志東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據了解,目前李楓在微博發佈的《關於郭敬明。致所有人》一文,微博留言已超10萬條,轉發已超12萬條。

  趙志東律師認為:“本案中如果當事人是捏造事實,並傳播了上述事實,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和尊嚴的傷害,傳播數量達到了法定標準,則有構成了誹謗罪的嫌疑,最後要看雙方的證據情況,進而法庭予以認定罪或非罪。”根據《刑法》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相關案例回顧:

  2015年,盈科律師事務所易勝華律師在微博上公佈演員莫小棋起訴微博大號“娛樂星扒客”捏造謠言惡意誹謗一案的和解結果,莫小棋獲賠精神損失費30萬元人民幣,造謠者“娛樂星扒客”博主本人當面及公開向莫小棋道歉。此案例是,明星通過刑事自訴成功維權第一例。

  據了解,2015年3月17日,微博ID為“娛樂星扒客”的帳戶發佈一則捏造事實污衊莫小棋的微博,其言事關莫小棋演藝生涯發展,經莫小棋團隊多次與之聯繫溝通,希望刪博了事未果,莫小棋團隊於今年4月份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誹謗罪正式對“娛樂星扒客”博主張羽佳提起訴訟,8月5日立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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