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提出,要推動由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等制度型開放轉變。
流動型開放向制度型開放轉變意味著中國促開放內在機制實現了重大轉變。流動型開放好比溪流,受勢牽引、順勢而為,政策引導至何處,開放之“水”流向何處;而制度型開放則好比壯闊汪洋,汪洋之內,開放之“水”可自由流淌、恣肆激蕩,開放的自由度及層次均不可同日而語,中國對外開放可謂邁出了重大一步。
推動這一轉變,中國有充足理由。
于內而言,過去40年間,中國擴大開放著力點主要是通過減讓關稅和實施多種優惠措施促進商品和資本自由流動,尤其是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後,中國的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水準持續提升,商品、資本等要素已基本實現自由流動。
于外而言,當前國際經貿規則處在深刻變革與重塑過程中,主要經濟體經貿摩擦加劇,中國經濟面臨的外部環境日趨複雜。
上述兩方面形勢的變化都要求中國進一步提升開放層次,而從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轉向制度型開放正是提升開放層次的關鍵一步。這一轉型與中國推動新一輪高水準對外開放,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和全面構建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實現經濟高品質發展等目標是一致的。實現這一轉變是中國提升國際競爭力的客觀要求,同時也是重視合作夥伴利益訴求的具體體現,有利於增強全球投資者對中國的信心。
推動這一轉變,中國有實踐基礎。
中國探索制度型開放的相關實踐早已展開。當前中國已全面實施了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制度,無論國企還是民企,無論內資還是外資,無論大企業還是中小企業,都一視同仁,它們享有同等的市場準入條件待遇,實現規則平等、權利平等、機會平等。面對全國“一張清單”,市場主體可以一目了然地知曉什麼不能做、什麼需要審批許可、什麼可以自主決定,有利於打破各種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隱性壁壘,將“剩餘決定權”和“自主權”賦予市場主體,讓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草案)》正緊鑼密鼓地推出,表明中國在加速向制度性開放看齊。與2015年版本相比,草案更多地強調外商投資的促進、保護和管理。除了保護知識産權,草案還特別加入了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技術轉讓、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標準化工作、公平參與政府採購、平等享受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等政策內容,這些政策有利於為外國投資者創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資環境。
實際上,過去一段時間,中國在構建制度型開放體系上進行了不間斷的探索和嘗試,通過不斷深化自貿試驗區建設,不斷擴圍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綜合試點等,圍繞制度創新這一核心任務,在商事登記、放寬市場準入、外商投資負面清單、貿易監管、金融開放創新、事中事後監管、知識産權保護、公平競爭等領域進行了系統性制度改革和試驗。
實現這一轉變,中國有路徑可循。
向制度型開放轉變意味著中國已經進入了開放的深水區。涉深水前行,阻力之大可想而知。未來,中國推動制度型開放可以堅持清理與改革雙軌並行。
一方面,中國應加快清理現有法律、法規、規章中與國際通行規則不相符的部分,修訂與現行開放政策不符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另一方面,中國應對標國際一流標準,促進國內規則與國際規則接軌,在審批准入、産業政策、市場競爭、環境保護、知識産權保護、營商環境優化等方面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從國際層面看,中國更主動參與全球經貿規則制定和全球治理體系建設也是題中應有之義。
風物長宜放眼量。中國在對外開放領域的宏觀思考和頂層設計,以及中國擴大對外開放背後蘊藏的巨大紅利,值得世界期待。(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