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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9月正式施行

2019-09-04 09:14:32  來源:中新網  編輯:陳晨   責編:鄭思雯

  三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9月起正式施行,具體列舉了限定交易行為限定交易對象的三種情況,互聯網領域愈演愈烈的“二選一”現象有望得到遏制。

  8月3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召開專題新聞發佈會,介紹了今年6月制定出臺的《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等三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有關情況。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局長吳振國表示,國家鼓勵和支持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的發展,反壟斷執法機構堅持包容審慎的原則,依法對互聯網新經濟領域開展競爭監管。

  細化市場支配地位認定因素 互聯網領域需考慮其特殊性

  吳振國指出,近年來,反壟斷執法機構對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經濟領域競爭問題一直較為關注,有針對性地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和研究。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具有動態競爭、市場雙邊性、網絡效應等特點,區別於傳統的經濟形態。反壟斷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關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分析和認定,同樣適用於互聯網等新經濟領域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互聯網等新興經濟領域進行監管。

  考慮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的特殊性,《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暫行規定》為回應社會各方面期待,適應執法需要,對涉及互聯網等新經濟領域的問題作了針對性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市場份額認定的指標範圍。根據反壟斷法規定,認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市場份額是重要的依據因素。關於市場份額確定,《暫行規定》明確了除銷售金額、銷售數量外,還包括其他指標,為更加科學地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市場份額提供依據。

  二是規定了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特殊考慮因素。《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等列舉了認定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經營者具有支配地位時可以考慮的因素,如相關行業競爭特點、經營模式、用戶數量、網絡效應、鎖定效應、技術特性、市場創新、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及經營者在關聯市場的市場力量等因素。有利於指導執法實踐中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三是規定了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特殊情形。《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認定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涉及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中的免費模式,應當綜合考慮經營者提供的免費商品以及相關收費商品等情況,體現了對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經營特點的考慮。

  具體列舉限定交易行為 劍指互聯網行業“二選一”

  《暫行規定》對限定交易行為作了具體化規定,一是限定只與自身進行交易,二是限定與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三是限定不得與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而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中,限定交易行為只有前兩種形式。

  不僅如此,《暫行規定》還指出,從事上述限定交易行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以設定交易條件等方式變相限定。在執法實踐中,一些經營者的行為較為隱蔽,並不直接提出限定交易對象的要求,而是通過技術手段或合同安排變相達到限定交易的目的。不管方式如何,只要經營者的行為客觀上影響了交易相對人的自由選擇,實質性限定了交易相對人的交易對象,就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專家指出,《暫行規定》對限定交易行為的具體化規定,針對的正是互聯網行業屢禁不止的“二選一”。

  促進反壟斷法適用 “二選一”或被遏制

  《暫行規定》正式實施後,在互聯網領域愈演愈烈的“二選一”現象或得到遏制。

  如今,在互聯網領域 “二選一”已成常態化發展,並呈升級態勢,今年6·18電商大促期間,家電企業格蘭仕引發的“二選一”風波至今還未完全消退。

  在近日舉行的“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競爭秩序問題研討會”上,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院長、省法學會競爭法研究會會長、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王健教授表示,“二選一”正呈現出三大趨勢:一是從集中促銷期間發展到非促銷期間,二是從小規模發展到大規模,三是從公開到隱蔽。長此以往,不利於互聯網行業形成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也嚴重損害消費者自由選擇、公平交易等權益,最終危害到我國實體經濟的發展。

  但法學界認為,在規制“二選一”行為時,反壟斷法的適用門檻最高。這是因為根據反壟斷法第17條規定,市場支配地位是認定行為違法性的一個前提,而互聯網經濟獨特的性質,讓該領域的市場支配地位很難認定。迄今國內互聯網領域反壟斷法適用還是空白。

  有多位法學專家指出,互聯網經濟具有特殊性,要用全新的、不同的視角謹慎界定其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而不能用單一的市場份額等因素去認定。

  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法學會競爭法研究會名譽會長徐士英教授就認為,在判定“二選一”行為違法性時,可以通過考察消費者在不同平臺間轉移成本的高低,權利的行使狀況,例如能不能行使選擇權、評判權、監督權等來檢驗平臺的競爭行為是否違法。而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翟巍副教授提出,“二選一”行為在適用反壟斷法時,可以從平臺內經營者對平臺是否有依賴性來認定,若平臺內經營者對平臺有依賴性,如果平臺利用依賴性要求他們二選一,則實際上涉及濫用相對優勢地位。

  即將實施的《暫行規定》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逐一細化,特別對認定互聯網、知識産權領域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予以明確。法學專家認為,這將使執法部門在認定電商平臺的市場支配地位時,有更加準確的依據因素,極大促進反壟斷法的適用,“二選一”或得到遏制。

  統一執法程式和標準 更有力打擊壟斷行為

  2018年12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規定下發通知,授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吳振國介紹,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調查處理較為複雜、專業性強。為加強對地方反壟斷執法的指導和監督,統一執法的程式、標準和尺度,規章明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強調了統一執法標準、建立案件處理前報告制度、明確立案和案件處理後的備案機制。如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應當依法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明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內容,包括案件來源及調查過程、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經營者陳述申辯的採納情況及理由、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內容。

  吳振國表示,這樣有助於形成中央和地方上下聯動、相互配合、監督指導的兩級執法機制,有利於統一執法程式、標準,促進構建統一規範高效權威的反壟斷執法體系。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副組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黃勇認為,三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的出臺,明確了壟斷行為的判定依據和處罰標準,賦予反壟斷執法機構充分的調查取證和處罰制裁權限,這就使得反壟斷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具體查處過程中,更加具有執法規範性,提高執法水準,從而能夠更加有力地打擊壟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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