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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與香港律政司簽署協議 完善內地與香港特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機制
2020-11-27 15:16:01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編輯:趙妍

最高法與香港律政司簽署協議 完善內地與香港特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機制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今日簽署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吳倩):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深圳分別代表兩地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以下簡稱《補充安排》)。這份協議完善了兩地仲裁裁決相互認可和執行的機制,拓展了可在兩地自由流通的仲裁裁決範圍,實現兩地在仲裁領域全方位、全流程、全覆蓋的司法協助。

  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艷麗介紹,香港回歸祖國以來,在兩地共同努力下,先後簽署了8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其中,2000年開始實施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在解決兩地跨境糾紛、支持香港仲裁發展、增進兩地民生福祉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是兩地首次檢視、修改已生效運行的司法協助安排,標誌著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工作從建章立制步入完善優化的新階段。司艷麗表示,這份協議擴大了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範圍,首次實現內地與其他法域之間仲裁領域保全協助的全覆蓋,體現“一國兩制”制度優勢,“《補充安排》注重考慮兩地制度差異及未來立法趨勢,並注意吸收司法實踐經驗來確定相互認可和執行的範圍。對申請認可和執行的香港仲裁裁決,規定按香港特區《仲裁條例》作出的仲裁裁決均可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既包括香港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臨時仲裁裁決和香港以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對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內地仲裁裁決,刪除了‘由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限制,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向香港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

  據介紹,《補充安排》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分別代表兩地就仲裁領域的相互協助通過協商達成的法律文件。《補充安排》在內地的生效實施需要轉化為司法解釋,在香港的生效實施需要轉化為本地立法。司艷麗説,“在內地,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第1815次會議已審議通過《補充安排》,並同意將其轉化為司法解釋;在香港特區,第一條、第四條未突破香港特區《仲裁條例》的規定,可于簽署當日施行,第二條、第三條需要香港特區修改本地立法後方可施行。”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普惠避免及解決爭議辦公室主任丁國榮表示,《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支持香港特區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隨著大灣區的各項發展計劃逐步落實,並配合在大灣區對於爭議解決服務的推廣,相信仲裁及其他爭議解決服務將會被更廣泛地應用在有關大灣區的爭議事宜中。“簽署《補充安排》能厘清和進一步完善香港特區和內地之間仲裁裁決的執行安排,亦令透過仲裁解決爭議的當事人權益得到更充分保障,推動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司法及法律服務和保障。”

  當天,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還以中英文雙語形式發佈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10起典型案例。這是兩地首次發佈民商事司法協助典型案例,為進一步完善兩地司法協助體系、回應民眾司法需求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新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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