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有了頂層設計 要制訂防欺淩指導手冊

2017-05-05 15:30:35|來源:人民日報|編輯:萬慶麗
  原標題:校園安全 要加壓也要鬆綁

  全國86%的中小學、幼兒園已配備保安員,70%的校園安全防範系統建設達到了國家標準要求,涉校刑事案件2016年同比下降19.6個百分點,非正常死亡人數每年同比下降近10個百分點。近年來,我國學校安全態勢總體平穩向好,但是,學校安全工作還面臨著許多問題和挑戰。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進行了全面的頂層設計和系統的制度整合、機制創新。

  學校安全形式仍較為嚴峻,《意見》就提高預防能力提出5方面要求

  “我國學校安全形勢總體向好,但仍較為嚴峻。”共青團中央權益部副部長、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姚建龍介紹,不少中小學、幼兒園未實現封閉式管理,未配齊保安人員及安全防護裝備;校園欺淩與暴力事件時有發生;少數校車逾期未報廢或逾期未檢驗,“黑校車”和農用車輛接送農村中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問題仍然突出。

  “一方面,安全教育與預防應對機制不夠全面和科學,管理體系不夠健全,工作合力尚未形成,處置機制不夠系統,各方責任不夠明確;另一方面,部分學校由於安全壓力過大,甚至取消了體育課中有風險的教學項目,減少了校外活動。”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表示。

  《意見》出臺意在進一步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強和完善相關制度、機制,加快形成科學系統、全面規範、職責明確的學校安全風險預防、管控與處置體系。

  王大泉介紹,《意見》從明確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總體要求、完善學校安全風險預防體系、健全學校安全風險管控機制、完善學校安全事故和風險化解機制、強化領導責任和保障機制等方面對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進行了系統設計和全面規定。其中,就提高預防能力從5個方面提出要求:將安全教育全面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使安全常識成為學生必備知識;逐步形成有關學校安全的國家標準體系,建立專項認證及採信推廣機制;探索建立學生安全區域制度,使相關法律規範的落實更為明確、形象;健全學校安全預警和風險評估制度,建立動態監測和數據蒐集、分析機制;鼓勵引入社會化、專業化力量,提高中小學預防安全風險的能力和水準。

  “《意見》將‘風險管理’引入學校安全工作中,實現了學校安全工作的3個轉變,即由被動應對轉向主動預防、由單一預防轉向立體預防、由補丁式預防轉向頂層設計預防,這將大大提高我國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水準和效果。”姚建龍表示。

  針對校長和家長的矛盾,突出以法治方式健全安全事故處理和風險化解機制

  來自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學校安全風險防控機制研究”課題組的一組數字,發人深思:通過對29個縣區的1596位校長、76811位家長的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校園安全事故一旦發生,94.2%的校長選擇需要家長的理解,遠高於其他選項;而41.4%的家長認為學校一定有責任,85.8%的家長會去找班主任,79.5%的家長找學校領導,23.8%的家長會去找政府。其中,即使能得到全額賠償,也只有23.6%的家長覺得滿意。

  校長和家長訴求的矛盾,反映了學校安全管理之難。針對這一問題,《意見》強調,突出以法治方式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和風險化解機制,既給學校“加壓”,也要給學校“鬆綁”。

  學校要明確安全是辦學的底線,切實承擔起校內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要為學校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力量,在學校建設規劃、選址,校舍建設、安全設施設備配置等方面要嚴格執行相關標準,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系統等,並形成廣泛參與的學生安全保護網絡。

  健全事故的責任追究和處理制度,既依法嚴肅追責,對學校無責任的,又要澄清事實、及時説明,避免由學校承擔不應承擔的責任,引導通過法治途徑和方式處理事故糾紛;對圍堵校園、毆打侮辱教師、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等“校鬧”行為,公安機關要及時堅決予以制止。

  利用現代保險制度,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風險分擔機制,在中小學推廣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探索建立學生傷害事故的人民調解機制,積極構建保障學校依法處理安全事故的支持體系。

  王大泉表示,這就意味著,《意見》在明確學校主體責任的同時,強調學校安全並非學校一方的職責,要充分調動和發揮黨委政府、社會、家庭各方面的作用,形成系統的預防、管控與處置學校安全風險的長效機制。

  廣受關注的校園欺淩發生率為33.36%,“四招”防控學生欺淩和暴力行為

  對於社會廣泛關注的校園欺淩問題,“學校安全風險防控機制研究”課題組主要以自陳報告方式對104834位學生做了調查。調查發現:校園欺淩發生率為33.36%,其中28.66%的學生報告偶爾被欺負,4.7%的學生報告經常被欺負。就欺淩的實施來看,16.04%的學生報告偶爾欺負同學,2.69%經常欺負同學。值得關注的是加害與受害並存現象,偶爾被欺負也偶爾欺負別人的學生達到11.2%,經常被欺負也經常欺負別人的為1.2%。

  針對這個問題,《意見》將構建防控學生欺淩和暴力行為的有效機制納入了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整體範疇,出了“四招”:

  堅持教育為先、預防為主。要求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學生欺淩和暴力行為早期發現、預防以及應對的指導手冊,建立專項報告和統計分析機制。學校要切實履行教育、管理責任,設立學生求助電話和聯繫人,及早發現、及時干預和制止欺淩、暴力行為。為提升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意見》還提出,對有不良行為、暴力行為的學生,探索建立由校園警務室民警或者擔任法治副校長、輔導員的民警實施訓誡的制度。

  明確懲戒原則。對實施暴力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公安、司法機關要堅持寬容但不縱容、關愛又嚴管的原則,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依法處理。特別是對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必須堅決依法懲處,形成積極正面的教育作用。

  健全學生教育矯治機制。要求改革完善專門教育制度,健全專門學校接收學生進行教育矯治的程式,完善專門學校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阻斷網絡傳播途徑。網絡管理部門發現通過網絡傳播的欺淩或者校園暴力事件,要及時予以管控並通報相關部門。

  此外,《意見》要求對學校安全事故頻發的地區,要以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門要將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落實情況,作為考核學校依法辦學和學校領導班子工作的重要內容。(記者 張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