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為保護濕地立法:濕地撿個鳥蛋 可能被罰千元

2017-05-26 09:32:21|來源:大河報|編輯:萬慶麗

    大河報訊:鄭州要為保護562.42平方公里的濕地立法了。5月24日,《鄭州市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

    “鄭州現有濕地56242公頃,濕地資源相對稀缺。”鄭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范強説,近年來鄭州市保護濕地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濕地保護範圍不明晰、保護措施和力度不夠、擅自佔用甚至破壞濕地等問題依然存在。條例有哪些亮點?

    條例指出,鄭州市將對濕地實行分級分類保護,滿足三個條件,可建立市級濕地公園,即公園規模在6公頃以上,濕地面積所佔比例不低於50%,濕地生態系統完整,周圍風貌完好;濕地生態系統具有典型性或者濕地主體功能具有示範性;濕地生物具備多樣性或者生物物種獨特,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

    在濕地保護範圍內從事旅遊、餐飲等經營活動要符合濕地保護和建設規劃。違反規定在濕地保護範圍內違法從事旅遊、餐飲等經營活動的,將由市縣(市、區)濕地保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此外,濕地掛牌也不是想挂就能挂,條例規定擅自命名、掛牌濕地公園,處以5000元以上2萬以下罰款。

    另外,條例規定了濕地保護範圍內禁止的“十二種行為”。包括:開墾、圍墾、填埋濕地;擅自挖塘、取土、採砂、採石、採礦;獵捕鳥類,拾撿鳥卵;擅自投放有毒有害物質,傾倒廢棄物;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等。

    對於這些禁止行為,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如:在濕地內燒烤、野炊或者焚燒濕地植被,將被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撿拾鳥卵,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挖塘採石,處以每平方米500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連結

    2020年,我省將新建50個種子檢驗機構

    去年,省人大常委會執法組對《種子法》和我省實施辦法進行了執法檢查,並形成報告。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省政府對執法報告中提出的問題,進行了報告。據了解,十三五期間(2016-2020年),我省將加大對基層種子檢驗機構建設的投入力度,新建50個縣級種子檢驗機構,對現有26個種子檢驗機構的設備進行完善。各種子檢驗機構實現檢驗信息互通,對於種子品質監督抽查結構及時上網,向社會公佈。(記者 侯夢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