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升窗把3歲娃夾成植物人 河南省高院公佈8起兒童維權典型案例

2017-06-01 09:19:32|來源:鄭州晚報|編輯:萬慶麗

【河南在線列表】自動升窗把3歲娃夾成植物人 河南省高院公佈8起兒童維權典型案例

        同學打架致人死亡咋處理?非婚生子不撫養該咋辦?今天是六一兒童節,河南省高院昨日發佈全省法院審結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的8件典型案例,以期對侵權人進行警示,為兒童提供維權範本。

        據悉,近年來,全省法院針對兒童身心發展特點,對兒童合法權益實行優先保護;對涉兒童權益的民事、行政案件開闢綠色訴訟通道,實行優先立案、優先排期、優先審理、優先執行;率先在全國法院開展家事審判改革試點工作,對未成年人加強心理疏導,撫慰心靈創傷;開展了送法進校園、關愛留守兒童、送溫暖、獻愛心等活動,不斷掀起保護兒童合法權益工作的高潮。

        1案例 瑣事爭執,同學大打出手致死

        案情:崔某某和梁某某是同班同學。2015年10月6日,兩人因瑣事在校園裏發生爭執,不歡而散。當晚,梁某某到崔某某寢室內,扯掉崔某某床簾並與其廝打,被同學勸開。梁某某到廁所拿一把拖把再次到寢室擊打崔某某,沒有打中。兩人又在床上扭打,崔某某從自己枕邊拿出一把刀刺中梁某某的右大腿,梁某某與崔某某奪刀將崔某某左手劃傷。後梁某某跑到一樓宿管室,失血倒地,最終經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審理後認為,崔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梁某某存在過錯,且崔某某在案發後及時自首、積極賠償。法院本著對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判處崔某某有期徒刑6年。

警示:青少年心智不夠成熟,容易衝動,預估不到行為的嚴重性,採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大打出手懵懂中走上犯罪道路。本案以血的事實提醒學校和社會,重視青少年法律意識的培養、防範校園暴力事件的發生。

        2案例 非婚生子然後“隱身”,但撫養費必須給

        案情:康某某係康甲的非婚生子。可康某某出生後不久,康甲就離家出走至今未歸,也沒有給康某某生活費。康某某因此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康甲支付康某某自2012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30日撫養費、感統訓練費和幼兒園學費等共計116733.33元,並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原告能獨立生活時止每月支付康某某撫養費每月2000元,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費負擔50%。如果原告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醫療費由被告負擔50%。

        警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和危害。我國《婚姻法》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3案例 車輛自動升窗,夾住留在車內的女童

        案情:2012年3月27日下午5時許,劉某帶快3歲的女兒張某某到夏某某處看房屋,將張某某留在夏某某駕駛的汽車內,當時車窗在打開狀態。看房回來後,劉某發現張某某頭部被車輛的右後車窗自動升降玻璃夾傷,治療後成植物人。夏某某購車時在車輛上加裝了一鍵啟動的自動升窗功能,但未配置自動防夾功能。該車輛在車輛熄火、鑰匙不操作的情況下,鑰匙離開車輛合適的距離,車窗會自動上升並鎖住。

        法院審理後認為,某汽車銷售公司在銷售汽車時,加裝的自動升窗功能不具有防夾功能,造成銷售的産品存在缺陷,且沒有盡到説明、提醒或告知義務,對造成張某某受傷過錯明顯。夏某某作為車輛的使用人,應知悉其車輛性能,但對將張某某獨自留在車內缺乏提醒,對造成張某某受傷亦有一定過錯。劉某前去看房時,將女兒留置在車內,使其處於脫離監護的境地,應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某汽車銷售公司和夏某某分別承擔60%、20%的賠償責任,劉某自行承擔20%的監護責任。

        警示:意外事故是兒童安全的一大殺手,然而很多看似意外的事故卻是因成年人的疏忽所致。

        4案例 下樓梯光線昏暗踩空傷人,學校擔責

        案情:劉某某與李某某係某中學學生。2014年12月11日晚,兩人在下樓梯時,因光線昏暗,李某某不慎踩空,從後面撲在劉某某背上,二人摔倒在地。劉某某經診斷為右踝關節骨折,3次住院,後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學校為在校學生投保,每名學生的投保限額為3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因學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應對劉某某的受傷承擔30%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直接賠付劉某某18714.9元。

        警示:本案係典型的在校學生受傷害案件。《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5案例 孩子遊園溺水,家人、管理方同擔責

        案情:2014年3月18日,某鎮政府下設的村鎮建設發展中心與孔某某簽訂合同一份,將該鎮“遊園水系基礎處理建設”交由孔某某施工。2015年10月20日,張某某、楊某某的女兒張甲,在該遊園玩耍時,不慎落入水坑溺水身亡。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某、楊某某作為張甲的法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致使張甲落水溺亡,對於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遊園係公共場所,某鎮政府作為建設單位,應對該遊園負管理職責,但未盡到管理義務,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警示:有些公共場所缺少安全防護,部分家長疏忽大意,監護不到位,造成孩子在遊玩過程中發生意外。本案旨在提醒公共場所的建設者和管理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消除管理盲區;監護人帶兒童遊玩時,應當履行監護職責,避免悲劇重演。

        6案例 父母無力撫養,誰來當監護人?

        案情:周某某于2004年6月20日出生,其父雙目失明,其母無業,需常年照顧其父;其祖父母年近古稀,身患多種疾病;其外祖父母常年有病,跟隨周某某的舅舅李某某生活。唯有其叔周甲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月收入約6萬元。2016年2月20日,居委會指定李某某為周某某的監護人,遭李某某拒絕,請求撤銷居委會的指定監護人證明,並重新指定他人作為周某某的監護人。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居委會指定李某某為周某某的監護人,但李某某不同意;且周甲願意承擔照顧周某某的職責,可以為周某某提供更有利的成長環境,故撤銷居委會的證明,指定周甲為周某某的監護人。

        警示: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31條第2款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

        7案例 誘騙強姦幼女, 嚴懲不貸

        案情:2012年秋至2014年7月9日,袁某某將同村多名幼女誘騙到自家屋內、村外樹林、田野等地,多次進行姦淫。2014年7月12日,袁某某被抓獲歸案。法院審理認為,袁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而且無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判處袁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警示:袁某某利用孩子年幼無知、膽小怕事的弱點,採取哄騙手段多次實施犯罪,嚴重摧殘幼女的身心健康,社會危害極大。本案的發生也再次給家庭、學校、社會敲響警鐘,重視女童人身安全。

        8案例 販賣親子,“黑心”父獲刑6年

        案情:巨某某通過網絡與左某某相識並同居,後左某某懷孕。2015年6月,巨某某提出待孩子出生後賣掉,被左某某拒絕。巨某某通過QQ聯繫買家,並掐住左某某脖子逼迫其同意出賣孩子。後巨某某與牛某某協議以4萬元的價格出賣孩子。2015年7月左某某産下一男嬰,牛某某將男嬰抱走,向巨某某銀行卡轉賬39880元。5個月後,左某某報案,巨某某被抓獲。法院審理後認為,巨某某、左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二人合夥以送養為名出賣親生子女,其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應依法處罰。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萬元;左某某被脅迫參與犯罪,事後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脅從犯,予以免除處罰。

        警示:巨某某為了金錢利益,竟然將自己的親生兒子賣掉,可見其利欲熏心到何種地步。《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兒童的,即使是出賣人的親生子女,也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鄭報融媒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劉鐵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