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旅遊局:微信群私接旅遊團?罰!
插圖李慶琦
核心提示|近日,河南省旅遊局發佈2017年6月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加上5月發佈的“河南省旅遊局2017年1~5月份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記者看到,上半年共有4家旅行社、2名導遊接受行政處罰。
案例一
河南省中國青年旅行社◆處罰事由:旅遊合同簽訂不完整◆處罰結果:責令整改並罰款兩萬元
2016年10月8日,遊客趙某向省旅遊局行政執法部門舉報,當年8月16日,他報名跟團參加河南省中國青年旅行社組織的普吉島6日遊過程中,旅行社存在合同欺詐、不經客戶允許私自更改行程、壓縮行程、私自增加購物店、違規推銷商品等行為,此外,隨團領隊馬某還強制收取小費。
經河南省旅遊局行政執法人員調查,河南省中國青年旅行社在組織此次旅遊活動時,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未載明《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屬實,依據《旅行社條例》,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河南省中國青年旅行社改正,並處2萬元罰款。
領隊在組織旅遊活動時涉嫌收取小費另案處理。
案例二
旅行社領隊馬某◆處罰事由:違規向遊客收取通關小費◆處罰結果:退還違法收取小費並罰款1000元
2016年10月,遊客趙某等人舉報,2016年8月16日參加河南省中國青年旅行社組織的泰國遊時,領隊馬某在返程通關時,收取通關小費。經河南省旅遊局行政執法人員調查,遊客舉報內容屬實。
河南省旅遊局行政執法人員介紹,根據《旅遊法》第四十一條,導遊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時,應當佩戴導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遊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導遊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導遊和領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遊和領隊業務。
依據《旅遊法》第一百零二條,河南省旅遊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馬某退還所收小費100泰銖,並對馬某罰款1000元。
案例三
旅行社導遊田某◆處罰事由:無證從事領隊活動,私自承攬旅遊業務◆處罰結果:沒收違法所得,共罰款4000元,導遊證暫扣1個月
2017年1月17日,河南省旅遊行政執法部門收到遊客張某反映,其在參加一個零負團費赴港澳遊旅遊團時,遭遇強制消費。經河南省旅遊局行政執法人員調查,當事導遊田某是從微信群接的旅遊團,她不知道該旅遊團的團費收取情況。導遊田某沒有取得領隊證,此次帶團屬於未經旅行社委派系私自承攬旅遊業務。
依據《旅遊法》相關規定,河南省旅遊行政執法部門對導遊田某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1.田某未取得領隊證從事領隊活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500元,罰款3000元,予以公告;
2.田某私自承攬旅遊業務,責令改正,罰款1000元,暫扣導遊證1個月。
案例四
河南中原國際旅遊集團有限公司◆處罰事由:未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處罰結果:責令改正,罰款3萬元,營業部停業整頓一個月,主管人員罰款2000元
2017年1月11日,一遊客向省旅遊局行政執法部門舉報稱,他在2016年12月10日參加河南中原國際旅遊集團有限公司雲臺山兩日遊活動中,該旅行社將他轉團。
經河南省旅遊局行政執法人員調查,河南中原國際旅遊集團有限公司在組織此次旅遊活動時,未經遊客書面同意,委託另一家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該行為違反了《旅遊法》第六十條規定,已構成違法。
依據《旅遊法》規定,河南省旅遊行政執法部門對河南中原國際旅遊集團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河南中原國際旅遊集團有限公司改正,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處3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罰款。
案例五中國旅行社總社河南有限公司
◆處罰事由:(一)未經許可經營赴臺遊業務(二)向不合格供應商訂購産品和服務◆處罰結果:(一)1.責令改正,沒收1000元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罰款;2.責令停業整頓7天;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3000元罰款。(二)1.責令改正,沒收1498元違法所得,並處8000元罰款;2.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罰款。
今年4月16日,國家旅遊局旅遊市場秩序綜合整治春季行動督查組對中國旅行社總社河南有限公司進行督查檢查,發現該旅行社違規經營赴臺遊的線索。河南省旅遊局行政執法人員對中國旅行社總社河南有限公司涉嫌未經許可經營赴臺遊業務、收取小費、向不合格供應商訂購産品和服務等問題,逐一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中國旅行社總社河南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赴臺遊業務、向不合格供應商訂購産品和服務屬實,以上行為違反了《旅遊法》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一)境內旅遊;(二)出境旅遊;(三)邊境旅遊;(四)入境旅遊;(五)其他旅遊業務。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依據《旅遊法》規定,河南省旅遊行政執法部門對中國旅行社總社河南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台灣遊業務的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責令改正,沒收1000元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罰款;責令停業整頓7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3000元罰款。
對中國旅行社總社河南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産品供應商訂購産品和服務的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責令改正,沒收1498元違法所得,並處800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罰款。
對中國旅行社總社河南有限公司的不合格産品供應商另案處理;收取小費另案處理。
案例六
海南牽手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處罰事由: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處罰結果:1.責令改正,沒收3300元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罰款;2.責令停業整頓7天;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3000元罰款。
2017年3月15日,根據群眾舉報,河南省旅遊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海南牽手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公司變更經營場所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未經許可經營出境遊業務,未妥善保存旅遊合同及相關文檔資料等。根據規定,旅遊行政執法人員對海南牽手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變更經營場所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行為,已向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未妥善保存旅遊合同及相關文檔資料的行為,因其公司搬家已按要求改正;海南牽手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經許可經營出境遊業務屬實。
依據《旅遊法》規定,河南省旅遊行政執法部門對海南牽手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責令改正,沒收3300元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罰款;責令停業整頓7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3000元罰款。(記者魏國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