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印發文件 重點解決幹部“能上不能下”的問題

2017-08-07 10:15:51|來源:大河報|編輯:萬慶麗

  核心提示丨能上不能下,這是長期制約幹部工作的一大難題。8月6日,《河南省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簡稱《細則》)印發,規定領導幹部“下”的渠道主要分為6種,即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不能正常履職、違紀違法免職等。據悉,《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重點|印發文件,解決幹部“能下”的問題

  據了解,早在2015年7月,中央就印發了《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與2014年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組合實施,進一步完善了幹部管理制度。

  目前湖北、遼寧、北京、海南等多個省份出臺了相關實施細則或實施意見,以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河南此次出臺的《細則》主要適用於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班子成員。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這意味著,基本所有的領導幹部都在適用範圍內。

  《細則》還特別指出,重點要解決幹部能下的問題,規範對有關領導幹部的組織調整。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黨的紀律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此外,《細則》明確規定領導幹部下的渠道,要包括: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不能正常履職、違紀違法免職等6種。

  細節|明確規定了“下”的6種情況

  渠道1到齡免職(退休)

  《細則》規定,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幹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式及時辦理免職或者退休手續。

  確因工作需要延遲免職或者退休的,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幹部工作年限、年齡達到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經本人自願提出申請,任免機關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渠道2任期屆滿離任

  《細則》規定,河南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

  達到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但尚未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根據幹部個人情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適當安排。

  同時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終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

  渠道3問責追究

  《細則》加大了對我省領導幹部“問責追究”的力度。除中央規定的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法治觀念淡薄、抓作風建設不力、幹部選拔任人唯親,以及對配偶、子女等約束不力的5條規定之外,河南新增了若干規定:包括不認真落實新發展理念,熱衷搞政績工程;落實上級改革部署不堅決,甚至阻撓和抵制改革,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不到位,黨內政治生活不嚴格、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問題突出;以及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實施的重大國家戰略、部署的中心工作中推進不力,完不成任務或者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等失職失責情形。

  在處罰上,中央規定,對領導幹部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而河南對問責幹部進行組織調整的方式包括調整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舍去了公開道歉、停職檢查等“柔性”方式,處罰更為嚴厲。

  渠道4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

  根據中央的規定,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共規定了10種情形。河南《細則》則明確規定5大類的23種情況,幹部具有這23條情形之一的,經組織提醒、函詢、誡勉沒有改正,或者情節較為嚴重,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這5大類包括政治方面不忠誠不守規矩、廉潔方面不嚴格不乾淨、工作方面不勝任不擔當、作風方面不紮實群眾不滿意以及其他方面等。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一般遵循考察核實、提出建議、組織決定、進行談話、履行任免的程式。如果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

  此外,河南還新增了一條規定: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渠道5調整不能正常履職

  《細則》規定,幹部因健康原因離崗超過一年,或者不能正常上班、無法完成本職工作超過一年,或者雖未達到一年但對單位工作有嚴重影響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對能夠承擔一定工作任務的,可安排到適當崗位或改任非領導職務。對需要較長時間治療、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免去領導職務。幹部恢復健康後,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

  這相較中央相關規定也更為嚴格。此外,對於自願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的幹部,按有關規定辦理。

  渠道6違紀違法免職

  對於違紀違法領導幹部,《細則》規定,幹部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按照規定程式及時予以免職。

  《細則》還要求,堅持從嚴管理與關心愛護相結合,對調整下來的幹部要給予熱情幫助,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對因問責或不適宜擔任現職受到免職處理的幹部,酌情安排合適工作,能力不足的強化學習培訓;受到降職處理的幹部,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強化日常管理,加強思想引導,激勵幹部奮發有為;對因健康原因被免職的幹部,結合個人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工作。□記者侯夢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