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瞄準群眾最痛恨的黑惡犯罪 重慶法院強化證據標準 依法推進涉黑涉惡案件審理
“嘭!”8月6日,在渝北區法院,隨著法官的法槌落下,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公開宣判——被告人李維、王川、殷銘航、王開江、汪永涉嫌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製造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別被判處9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處罰金。
據了解,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重慶三級法院採取一系列措施依法穩步推進涉黑涉惡案件審理工作,重慶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取得階段性戰果。
重慶法院一審新收涉黑惡犯罪案件53件
8月24日上午,渝中區法院對區檢察院以惡勢力犯罪集團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楊禮全、夏軍依法公開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楊禮全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判處被告人夏軍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據介紹,目前,重慶法院一審受理涉黑涉惡案件53件,已開庭11件,宣判8件。
重慶法院一審新收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九類犯罪案件701件,審結603件,結案率為86.0%。
同時,重慶法院堅持“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以專項鬥爭為牽引,加大對“黃賭毒”犯罪案件打擊力度,一審新收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賭博、毒品類案件3027件,審結2846件,結案率為94.0%。
提煉一線辦案經驗,明確證據標準
為持續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依法辦理涉黑案件,規範涉黑案件證據證明標準,市高法院與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製定下發《關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基本證據標準》《關於辦理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基本證據標準》。
重慶日報記者了解到,《關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基本證據標準》共69條,對證據標準的功能、證據鏈條的構建及所需查證的事實與證據、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的證據標準、證據的綜合分析判斷等內容作出了規定。
市高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實踐中有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非“四個特徵”都很明顯,因此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應根據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相互間的內在聯繫,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既要防止將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的案件“降格”處理,也不能因為強調嚴厲打擊將不具備四個特徵的犯罪團夥“拔高”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據介紹,《關於辦理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的基本證據標準》則要求,辦案機關在辦理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須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與職責職權,包庇或縱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實施的有組織違法犯罪活動情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目的及主觀罪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具體時間、手段與經過,包庇或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造成的後果,以及犯罪嫌疑人實施包庇或縱容行為所獲取的非法利益等內容。
“這兩個標準是以法院審結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為基礎研究對象,通過查閱個案卷宗材料,廣泛聽取一線辦案法官、檢察官及公安民警意見等方式,總結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基本規律,提煉出辦理此二類案件的主要經驗。”該負責人介紹,在制定過程中,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等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
加強組織領導和隊伍建設,深入開展掃黑除惡
該負責人介紹,為推動重慶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斷引向深入,市高法院成立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對重慶法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統一部署、統籌協調、檢查督導,先後組織召開全市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推進會、業務培訓會、案件審理工作推進會。
同時,市高法院出臺工作方案,對重慶法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分為3個階段進行了部署,並對組織領導、隊伍建設、工作機制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另外,市高法院刑一庭抽調了骨幹法官組成專門合議庭,負責辦理黑惡勢力犯罪二審案件,全面指導重慶法院涉黑涉惡案件審判工作,研究並統一法律適用。
“為建立健全督導檢查機制,我們還制定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督導工作實施意見》,依託督導檢查機制,結合工作臺賬定期清查案件審理進度,督促審理法院在審限內結案。”該負責人説,與此同時,線索移送反饋、考核評估、責任追究、宣傳輿論引導等一系列工作機制也得到建立和健全,為專項鬥爭順利開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