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重慶頻道報道(陳昕):近日,由重慶市渝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第一例“禁業限制”案件,在渝北區法院宣判,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杜某某兄弟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10個月,並同時判令二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捕魚作業。
庭審現場 渝北區檢察院 供圖
據介紹,今年3月至4月,家住四川省武勝縣的杜氏兄弟,認為在禁漁期將漁船停泊在異地可以逃避監管,遂將漁船駕駛到重慶市合川區古樓鎮嘉陵江邊停泊,晝伏夜出,專撿執法空窗期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電捕魚工具進行非法作業,先後六次共捕獲漁獲物150余斤。
4月19日淩晨,杜氏兄弟分別駕駛漁船在嘉陵江上,採取高電壓電魚的方式在江面來回遊弋電魚。當晚7時許,兩兄弟準備將當天所得的314斤漁獲物運離古樓碼頭時,被民警當場捉獲。
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後,渝北區檢察官發現,雖然二人構成犯罪的證據已經確實、充分,但提出“禁業限制”的證據尚有欠缺,經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後仍不符合起訴標準,遂決定自行收集二人漁民身份的證據材料,並聯繫武勝縣檢察院協助取證,順利從當地漁業管理部門調取了杜氏兄弟漁民身份信息、登記備案記錄等材料。
11月29日,渝北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該案。出庭支持公訴的渝北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姜飛認為,禁漁制度是我國保護環境資源的一項重要制度。杜氏兄弟作為職業漁民,違背漁民特定義務,運用專業捕魚知識和法律禁用的電捕魚方法實施了非法捕撈水産品的行為,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應當對杜某某二人適用“禁業限制”,禁止二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從事捕魚作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法院採納了該意見,對杜某某二人判處了相應刑罰並同時判令對其“禁業限制”。
據悉,按照重慶市有關文件規定,重慶市的禁漁期為每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禁漁區包括嘉陵江幹流及其河汊。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杜某某兄弟的行為完全違反了以上規定,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