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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獲表決通過
華龍網  2019-06-03 09:29:16

  華龍網-新重慶客戶端6月1日6時訊(記者 趙紫東)《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5月31日在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表決通過。

  據了解,《條例》于1998年5月29日經市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于2010年7月23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

  華龍網-新重慶客戶端記者了解到,此次條例作了如下修改:

  將《條例》第四條修改為:“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應當貫徹‘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方針,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因害設防,分類指導,實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

  將《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合併,作為第二十二條,表述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長江防護林體系建設的需要,每年通過預算安排相應資金,用於長江防護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用好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的扶持資金。”

  刪除《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將《條例》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禁止在防護林內進行毀林開荒和毀林採石、採砂、取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將《條例》第三十五條中的“剃枝”修改為“砍柴”。

  將《條例》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在防護林內進行採石、採砂、取土或者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將《條例》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到林區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編輯:歐平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