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産動畫《汽車人總動員》侵權 被判賠迪士尼135萬
一家國産動畫製作公司被判侵權。
2015年7月,《汽車人總動員》上映。迪士尼企業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動畫工作室(下稱“皮克斯”)認為,這部電影從名稱、動畫形象到宣傳海報,都涉嫌抄襲上述公司的兩部知名電影《賽車總動員》和《賽車總動員2》,將《汽車人總動員》的製作方廈門藍火焰影視動漫有限公司(下稱“藍火焰公司”),發行方北京基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基點公司”)等起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3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00萬元。
12月29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藍火焰公司賠償原告損失100萬元,其中的80萬元由基點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兩公司還需賠償原告維權合理開支35萬餘元。
原告:動畫形象和海報都抄襲《賽車總動員》
兩原告訴稱,其共同擁有動畫電影《賽車總動員》、《賽車總動員2》及其中單個形象的著作權。《汽車人總動員》的主要汽車動畫形象“K1”及“K2”使用和剽竊了原告涉案電影中“閃電麥坤”及“法蘭斯高”的形象,其電影海報與《賽車總動員2》的海報亦構成實質性相似。
因此,兩原告認為藍火焰公司和基點公司共同侵害了原告作品的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同時,《賽車總動員》、《賽車總動員2》及另譯名《汽車總動員》、《汽車總動員2》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屬於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汽車人總動員》這一名稱與上述兩部電影名極度相似,其電影海報更是把“人”字用汽車輪胎圖案予以遮蓋,致其視覺效果成為“汽車總動員”,更易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
被告:涉案電影係國産,不會導致公眾誤認
藍火焰公司辯稱,“K1”、“K2”動畫形象由其獨立創作,借鑒了現實賽車的樣式,與原告電影的動畫形象不構成實質相似。
其還認為,兩者的電影海報也不相似。“汽車人”和“賽車”的含義不同,“總動員”是常見詞彙,因而電影取名《汽車人總動員》並無不當。同時,其與基點公司有明確分工,不構成共同侵權。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也過高。
基點公司辯稱,涉案電影海報是其委託案外人設計、印刷的,設計稿經過了藍火焰公司的同意。《汽車人總動員》中的動畫形象與原告電影的動畫形象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原告涉案電影的名稱顯著性不強,不能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另外,被告一直宣稱《汽車人總動員》是國産電影,不會導致公眾誤認。涉案電影的票房收入扣除稅費、院線分成、宣發成本等費用,被告並沒有獲利。
法官:抄襲和傍名牌要付出代價
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電影中的“閃電麥坤”、“法蘭斯高”動畫形象以及電影海報均具有獨創性,受中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對原被告動畫形象進行比較,“K1”、“K2”分別使用了“閃電麥坤”、“法蘭斯高”卡通形象最具獨創性的擬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組合,構成實質性相似,兩被告的著作權侵權成立。但是,就海報整體而言,兩者在構圖、背景等方面均存在較大的差別,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原告的兩部電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屬於“知名商品”。經過原告的大量使用、宣傳,《賽車總動員》這一電影名稱已經能夠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汽車人”與“賽車”的含義具有較大區別,被告的電影以《汽車人總動員》為名稱,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但是,《汽車人總動員》的電影海報中,“人”字被輪胎遮擋,電影名稱的視覺效果變成了《汽車總動員》,與《賽車總動員》僅一字之差,容易産生誤認。兩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
法院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後,確定藍火焰公司的賠償金額為100萬元。根據基點公司在共同侵權中的作用,確定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該案承辦法官邵勳表示,在創作過程中,簡單的某種設計思路作為思想不應被壟斷,應當允許合理的參考與借鑒,但不能使用他人獨創性的表達。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抄襲和傍名牌最終要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