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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養老金調整辦法出爐 定額調整部分每人增加54元
福州新聞網  2018-07-31 10:17:36

  原標題:閩養老金調整辦法出爐 定額調整部分每人增加54元

  福州新聞網7月31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何佳媛)日前,福建省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準,養老金上調5%左右,將有179萬名退休人員受益。記者30日從省政府獲悉,具體調整辦法已經出爐。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月增加標準由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構成,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適當傾斜。定額調整部分為退休人員每人按54元調整。

  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掛鉤部分,按其2017年12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標準的2.1%予以增加;與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掛鉤部分,月增加標準按其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繳費年限累計後剩餘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為準。

  在適當傾斜部分,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2017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軍轉幹部,2017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430元的,補齊至2430元後,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

  此外,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過程中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對於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復計發。

  “5·12退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養老金調整,按以往辦法與離休人員同步調整,不納入本次調整範圍。

  納入各設區市、縣(市、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標準執行。(福州晚報記者 何佳媛)

編輯:顏學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