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貨船違法排放污水 當事人被罰兩萬元的行政處罰
近日,福州市地方海事局灣邊海事處接到報警電話,有人反映城門自來水廠取水口附近水面有汽油漂浮,急需應急處置!
灣邊海事處接警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攜帶吸油氈等防污應急物資,派出海巡艇火速奔赴事發水域,迅速在取水口周邊鋪設圍油欄,防止漂浮油污污染飲用水源。同時,派出精幹執法人員隨著油污漂流方向一路尋找,終於在吳山造船廠發現污染源。
經排查,該油污係一艘靠泊在吳山造船廠檢修的貨運船舶隨意將機艙污水直接排放江面所致,海事執法人員當即責令其停止排污行為。經調查取證,該船違法排放機艙污水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兩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張榮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