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福州9月4日電 2017年8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率先推動內設機構改革試點工作,成立經濟犯罪檢察部,負責《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以及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等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審查起訴以及立案監督工作。經過一年多的探索,該院經檢部的“捕訴合一”辦案機制已觸發批捕起訴職權“1+1>2”的化學反應。
“捕訴合一”意味著由同一名檢察官全程負責批捕、起訴案件,避免了同質化的重復閱卷工作,促進訴訟效率的全面提升。“如我部辦理的林某等6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該案卷宗18冊共2513頁,涉及被害人50名,集資金額高達2.7億元,在‘捕訴合一’前,批捕部門和公訴部門都必須各有一名檢察官花費大量時間審閱卷宗、熟悉案情,而無法抽出更多精力放在審查證據、引導偵查等關鍵性工作上。”福清市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部負責人余傳兵舉例説。
福清作為沿海城市又是著名僑鄉,經濟發達,金融類犯罪多發,且案件事實多疑難複雜、涉及金額巨大。在“捕訴合一”之前,批捕階段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的證據通常難以繼續跟蹤落實,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承辦人不僅要重新審查案卷,對於需要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一些關鍵性的證據,時間緊迫且往往已經錯失了最佳的偵查時機。尤其是涉眾型經濟犯罪涉及人數眾多,金額龐大,需要更多的偵查時間,如果檢察官在批捕階段就能厘清案情,按照起訴的標準引導公安偵查,將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批捕階段就以起訴的標準審查案件,在捕前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捕後繼續要求公安機關進一步依法收集、固定、完善證據,能夠為後期的精準公訴奠定良好基礎。”余傳兵進一步舉例説,在他們部門辦理的茅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中,檢察官在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後引導公安機關從金額認定、漏犯追查、明確主觀意圖等角度繼續偵查,從而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充分發揮了訴前主導和偵查監督作用。
“捕訴合一”對檢察官的辦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一名長期在一線辦案的檢察官,‘捕訴合一’的辦案模式要求我們要學會在兩種完全不同的辦案節奏中調適,全面具備從批捕到公訴的檢察素能。”檢察官鐘賴欽説。
據介紹,福清市檢察院經濟犯罪檢察部通過“捕訴合一”的類案專辦模式,至今共辦理審查逮捕案件74件102人,審查起訴案件115件213人,專業化辦案水準、訴訟效率、案件品質獲得有效提升。(倪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