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濕地保護和管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福建省省級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面積在20公頃以上,濕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並具有獨特的濕地自然景觀和較高歷史文化價值,或濕地生態系統在本省範圍內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或濕地生物多樣性豐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價值,可申請設立濕地公園。
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在濕地公園內禁止從事房地産、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禁止向濕地及周邊區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堆放、傾倒固體廢物、垃圾;禁止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遊通道和野生動物的遷徙通道、重要繁殖區及其棲息地,破壞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原生地,濫採濫捕野生動植物;禁止採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毀壞濕地保護及監測設施;禁止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濕地公園內採礦、採砂(石)、取土、揭取草皮或者修築設施;開(圍)墾、填埋、佔用濕地,改變濕地用途;排放濕地蓄水,截斷濕地與週邊的水系聯繫;捕撈、放牧、燒荒、砍伐林木、取水、排污、放生;移植、採伐紅樹林;獵捕、採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撿拾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鳥卵;引進外來物種;其他依法未經批准不得實施的行為。
濕地公園的門票及其配套交通運輸服務價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執行。濕地公園的門票價格及相關收費標準,應當主動向社會公示,實行明碼標價。鼓勵、扶持有條件的濕地公園免費向公眾開放。不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區域,不得對公眾開放。
對已認定並命名的濕地公園,經檢查或評估發現保護和管理不力,評估不合格的,由原認定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合格,已不具備濕地公園條件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濕地公園認定,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有四種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包括:非法修築設施造成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破壞,擅自開(圍)墾、填埋濕地,破壞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原生地、濫採濫捕野生動植物,破壞野生動物的遷徙通道。(福建日報 記者 嚴順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