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2月26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沈華鈴)廈門將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近日,廈門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廈門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試行辦法》。
該《辦法》主要針對廈門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這些企業的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以及企業章程或其他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在經營投資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或者企業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業國有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按照該辦法追究其責任。
明確近70種應當被追究責任的情形
《辦法》明確了近70種應當被追究責任的情形,例如:工程承包建設方面,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投標,中標價格嚴重低於成本;固定資産投資方面,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項目概算未經嚴格審查,嚴重偏離實際;境外經營投資方面,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境外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方面,設立“小金庫”,違規集資、發行股票或債券、捐贈、擔保、委託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等,違規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等。
根據資産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主要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方式。發生重大資産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相關標準扣減薪酬。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相關標準扣減薪酬。
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明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離職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範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相關責任人受到誡勉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調離工作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級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據悉,結合今年巡視巡察整改工作,廈門市加大對市屬國企及下屬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問題線索排查力度,嚴肅查處侵吞、挪用、揮霍國有資産行為,嚴肅追究相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行為,鞏固國有企業反腐敗鬥爭取得的階段性成果。今年以來共立案15起,黨紀處分15人、誡勉處理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