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網訊(廈門日報記者蔡鎮金)日前,市政府研究決定對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已被新規定替代、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和適用期已過的43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廢止、宣佈失效,並對外公佈。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需適時清理現行政策和文件。一段時間以來,我市在前期各項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又結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等工作,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範性文件進行逐一梳理,反復研究論證,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在這43件市政府文件中,對已不符合形勢發展需要、已有新規替代、階段性文件等9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廢止。其中,《國家級對臺科技合作與交流基地建設實施方案》,以及《促進旅遊景區災後恢復經營的意見》是階段性文件。《廈門市科學技術顧問工作規則》《鼓勵在廈設立科技研發機構辦法》等文件則已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廈門經濟特區公共資源市場配置監管條例實施細則》等已由新規定替代。
我市還對已不符合上位法立改廢、與國家改革措施相抵觸、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34件有效期屆滿文件及時宣佈失效。據了解,根據《廈門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自2011年3月1日之後發佈的規範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暫行(試行)類文件有效期不超過2年。 《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鼓勵總部經濟發展若干規定》《加快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意見》等文件,曾分別在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穩定發展中發揮過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已完成使命,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