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月10日訊(福州日報記者組)市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9日下午表決通過《福州市城市內河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法規將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實施。這是我市人代會歷史上審議通過的首部實體性法規。按照法規規定,向內河水體丟棄生活垃圾最高罰款3000元,未經批准在城市內河管理範圍內新改擴建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最高罰款50萬元。
《辦法》明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將城市內河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我市在城市內河管理中形成的河長制、聯排聯調、生態治水等好經驗、好做法均被寫入了法規,上升到了法制層面。
《辦法》指出,城市內河清淤採取常態化清淤和應急清淤相結合的模式,及時控制和消除內源污染,提升城市內河水體品質,保障河道行洪需求。未經批准在城市內河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的,由城市內河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5萬元~10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以10萬元~5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産整治。
《辦法》還明確了在城市內河管理範圍內禁止的15種行為,包括擅自放養動物、打撈魚蟲、電魚,拋棄、掩埋動物屍體,向水體丟棄生活垃圾,未經市政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直接排放污水等,並分別明確了這些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辦法》還創新性引入信用懲戒機制,規定違反該辦法規定的行為,違法情節嚴重、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將由作出處罰的部門將其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