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2月27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王永珍)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近日,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財政廳發佈《關於明確在榕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新人”住房補貼繳存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新人”住房補貼繳存有關問題。
根據《福建省省城行政事業單位住房補貼辦法》精神,1998年12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新人”),除單位和個人均按統一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外,所在單位再按月工資總額的16%每月為其繳存參照住房公積金管理的住房補貼,繳存至滿20年止。
日前,經福州市政府同意,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福州市財政局印發《關於省城行政事業單位“新人”住房補貼繳存相關政策解答》,對“新人”住房補貼繳存有關問題予以明確。鋻於首批參加工作的“新人”至今已工作滿20年,按照住房補貼政策“屬地原則”,結合在榕省直單位實際,《通知》明確在榕省直行政事業單位“新人”住房補貼繳存5個方面問題。
“新人”住房補貼繳存時間從進入省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時間點起算按月繳存至滿20年止,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辦理繳存手續的,單位應當在辦理繳存手續後為其從起算時間起按相應年度月繳存基數的16%一次性補繳未繳存的住房補貼。
從一個省城行政事業單位進入另一個省城行政事業單位的,繳存時間從第一次進入省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時間點起算,原則上由各單位按照該工作人員在本單位服務期限及相應月繳存基數的16%予以繳存(補繳)。若在省城某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期間,因單位確實未實際啟動住房補貼繳存工作而不能辦理住房補貼補繳手續的,由現工作單位累計繳存至滿20年止。未繳存滿20年因各種原因調離(含離職)省城行政事業單位的,住房補貼繳存至工資停止發放之月止。
符合“新人”標準的從非省城行政事業單位進入省城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進入省城行政事業單位前未享受過實物分配公有住房以及按房改價格購買公有住房、集資建房和住房貨幣補貼的,可以享受“新人”住房補貼。在進入省城行政事業單位前已享受過按月或按年度發放的住房貨幣補貼,已繳存的期限應當從20年的期限中扣除,累計繳存至滿20年(省城繳存期限加外地繳存期限)止。繳存不滿20年即退休的,繳存至退休時止。在外地根據屬地政策已經一次性補貼到位的,不能再申請省城“新人”住房補貼。
以市場租金或參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含公有住房)的,不影響“新人”住房補貼繳存期限。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給有特殊貢獻人員和引進人才住房方面優惠待遇的,不影響其申請住房補貼。
該通知內容,在榕省屬企業單位、中央駐榕單位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