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3月11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莫思予)建設更加清新宜居的生態福州,是堅持高品質發展落實趕超的重要內涵。近日,福州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福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力爭到2020年,在全市範圍內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
有6種情形將被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包括: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全市陸域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及陸域生態保護紅線以外的其他地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直接導致區域水、大氣、土壤等環境品質等級下降的,或耕地、林地、綠地、濕地、飲用水水源地等功能退化的;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造成本地物種種質特性下降、造成地區生態系統服務功能下降、造成區域土壤重金屬污染等嚴重後果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
方案指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環境應急、跟蹤監測、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律師代理和訴訟以及人員轉移安置等合理費用。
方案還根據實際,提出了具有福州特色的創新做法。為了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前期工作順利開展,我市設立市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設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補充,積極探索建立企業環境損害賠償基金與環境修復保證金制度和高風險行業環境責任信託基金與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同時,方案擴大了損害賠償費用範圍,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要求做到應賠盡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