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區內河定期清淤疏浚排水管網建設雨污分流《漳州市市區內河管理規定》6月1日實施
日前,漳州市人大制定的《漳州市市區內河管理規定》獲省人大常委會批准。該法將於6月1日起實施。
規定明確在市區內河管理範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禁止堆放阻礙行洪的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市區內河管理範圍內臨時搭建、堆放且不妨(阻)礙行洪的,建設單位應依法向市水利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在獲得批准後報市區內河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區內河管理責任單位備案,臨時搭建、堆放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建設單位應在批准的臨時搭建、堆放期限屆滿之日恢復原狀。
此外,市區內河實行定期清淤疏浚,清淤頻率不少於兩年一次,對易淤積河段應加密清淤頻率。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市區內河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或擴建排污口。排水管網建設應實行雨污分流,新區建設和老城區改造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對尚未實施雨污分流的舊城區、城中村,應當在合流管道進入市區內河前設置截污設施,並實施雨污分流改造。
規定還明確在市區內河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從事洗滌、游泳等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高稈作物或擅自砍伐樹木;傾倒渣土、泥漿、垃圾或其他廢棄物;違法排放污水;在界樁、標識牌上張貼、涂污、刻畫或移動、拆除、損毀界樁、標識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壞市區內河設施和破壞市區內河生態環境的行為。(記者 黃如飛 蘇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