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銀行,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機構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匯發〔2017〕15號)有關要求,現將境內發卡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發卡行)接入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銀行卡管理系統)聯調、驗收和試運行等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聯調工作安排
(一)發卡行接入準備工作
1、發卡行應做好介面程式開發工作。發卡行應通過介面程式從自身系統獲取原始交易數據並按照要求生成規範的資料檔案,其中數據介面方式應報送XML格式資料檔案,介面方式應報送XLS格式資料檔案(即Excel文件)。
發卡行應開發程式處理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反饋的錯誤信息並及時重新報送,以及保存和處理外匯局下發的銀行卡境外違規交易記錄。
2、發卡行需與外匯局完成專線連接,並向所在地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申請金融機構代碼和總行級金融機構標識碼。
(二)聯調工作實施要求
1、外匯局向發卡行提供銀行卡管理系統(銀行版)測試環境,用於聯調介面程式、驗收等相關工作。
2、發卡行根據《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銀行版)測試環境配置手冊》(專線訪問外匯局銀行信息門戶網http://banksvc.safe“資料下載”欄目或向所在地外匯分局獲取,以下文件表格獲取方式同)配置後訪問銀行卡管理系統(銀行版)測試環境,使用方法詳見《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銀行版)測試環境用戶手冊》。
3、使用外匯局消息傳輸系統(MTS)通過數據介面方式報送數據的發卡行,還需向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開通銀行卡管理系統MTS聯調環境。同時根據《消息傳輸系統(MTS)安裝部署手冊(銀行版)》和《消息傳輸系統(MTS)各業務介面配置手冊》進行配置後完成接入工作,MTS使用方式詳見《消息傳輸系統(MTS)銀行用戶使用手冊》。
4、通過數據介面方式或介面方式報送數據的發卡行,均應按《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介面程式聯調方案》有關要求進行聯調。
二、驗收工作安排
(一)發卡行正式接入系統前需通過外匯局驗收。驗收工作由外匯局統一組織開展,外匯分局負責具體實施。外匯分局應安排國際收支和科技部門人員共同參加驗收工作,並按發卡行法人所在地原則實施驗收,驗收具體流程見《銀行卡境外交易外匯管理系統介面程式驗收要求》(以下簡稱《驗收要求》)。
(二)發卡行確認滿足《驗收要求》相關條件後,應向所在地外匯分局申請驗收。
(三)驗收未通過的發卡行應及時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申請驗收,最遲應于2017年8月21日前通過驗收。發卡行修改相關自身系統或介面程式,應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報備。改動較大的發卡行,外匯分局可要求重新驗收。
三、試運行工作安排
(一)外匯局將於201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期間開展銀行卡管理系統試運行工作。
(二)各外匯分局應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對轄內發卡行的驗收工作,並根據《MTS系統聯調測試與上線相關問題説明》為驗收通過的轄內發卡行申請開通銀行卡管理系統MTS生産環境接入,同時在銀行卡管理系統(外匯局版)中完成對驗收通過的轄內發卡行的業務準入工作。
(三)發卡行應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網絡配置、客戶端環境設置、用戶維護等工作,並通過外匯局銀行信息門戶網登錄銀行卡管理系統(銀行版)中完成基本信息維護。銀行卡管理系統(銀行版)訪問設置的具體操作説明,詳見《外匯應用系統訪問設置手冊(銀行版)》。
(四)2017年8月21日起,各發卡行均應按照銀行卡境外交易數據採集規範要求於北京時間每日12:00前報送上日24小時內本行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採用數據介面方式報送的發卡行應根據《消息傳輸系統(MTS)各業務介面配置手冊》配置生産環境接入報送數據;採用介面方式報送的發卡行通過銀行卡管理系統(銀行版)報送數據。
(五)各外匯分局應督促轄內發卡行做好試運行工作,及時監測各發卡行數據報送情況,如遇問題及時反饋外匯局國際收支司和科技司。
四、其他
(一)凡開通銀行卡境外交易業務的發行卡,應按照匯發15號文和本通知規定,接入銀行卡外匯管理系統向外匯局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發卡行若不能按要求接入銀行卡外匯管理系統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自2017年9月1日起應暫停本行銀行卡境外交易業務,直至履行信息報送義務。
(二)2017年9月1日以後新辦銀行卡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應在具備接入銀行卡外匯管理系統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條件後,方可開通本行銀行卡境外交易業務。
五、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村鎮銀行。(來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