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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佈共聚聚甲醛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

2017-10-25 17:19:31  來源:商務部網站  編輯:許煬  責編:韓東林

  2017年10月23日,商務部發佈2017年第61號公告,公佈對原産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商務部裁定原産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産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原産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採取反傾銷措施。根據裁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6.2%-34.9%)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反傾銷稅。

  應國內共聚聚甲醛産業申請,商務部于2016年10月24日發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進口共聚聚甲醛發起反傾銷調查。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39071010、39071090項下。該稅則號項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産品不在本次調查産品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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