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免稅範圍擴大
證券時報  2018-11-23 10:07:47

  財政部、稅務總局昨日發佈《關於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為進一步推動債券市場對外開放,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範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債券利息。

  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步伐逐步加快,境外各類投資者對我國債券市場的投資規模逐步加大,成為我國債券市場的重要參與者。

  境外機構在我國的持債規模不斷上升,根據中債登和上清所的託管數據統計,截至2018年10月,境外機構在我國債券市場合計託管債券餘額16847億元,其中持有國債的數量已經達到10793億元,相較于2014年6月份1630億元的規模已經增長近6倍。

  但是,由於境外投資者參與我國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所得和轉讓所得的稅收處理存在不確定性,影響了其投資的決心和規模。

  業內專家認為,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利息收入可免征兩稅,有利於我國引進外資。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吳琦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此前中國在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領域缺乏徵稅納稅的實施細則,稅收政策的不確定性阻礙了境外機構的進入步伐,增加了境外機構的合規風險,新舉措將有利於中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幹部進修學院講師呂明告訴記者,境外機構投資者取得的與債券有關的投資收益主要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為持有收益,即利息收入;另一部分為處置收益,即買賣差價。

  目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買賣差價免繳增值稅。利息收入則需要按照“貸款服務”繳納6%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投資業態,境外機構投資者在身份上屬於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納稅人,且買賣差價所得並非來源於我國境內,不應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利息收入需要按照源泉扣繳原則,在中國境內繳預提所得稅,預提所得稅稅率一般為10%,但具體稅率以與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或稅收安排)的規定為準。

  因此,新政策實施後,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的稅收優惠從買賣差價免稅擴大到利息收入也免稅,免稅範圍擴大了。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稅負將大幅降低,有利於吸引外資,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的發展。(證券時報記者 易永英)

編輯:許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