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與現行《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相比,《管理辦法》注重落實國家信用體系建設關於“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要求,在突出海關信用管理的差別化原則,充分體現“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進一步完善細化企業信用狀況認定標準和程式,以及體現海關AEO(經認證的經營者)國際互認合作的實踐成果等方面進行了改進和完善。
對此,海關總署相關負責人指出,此次修訂對進一步健全完善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推動構建以企業信用為核心的海關新型監管機制具有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
激勵企業重視信用的作用
《管理辦法》規定,海關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將企業分為認證企業、一般信用企業和失信企業。按照“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原則,海關對上述企業分別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概括而言,對認證企業採取具有一定激勵性和便利性的管理措施,對失信企業採取具有一定約束性和懲戒性的管理措施;對於一般信用企業,海關採取常規性的管理措施。
其中,認證企業即為中國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分為高級認證企業和一般認證企業。據悉,我國海關與8個經濟體的35個國家和地區海關已實現AEO互認的企業,主要是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相互給予互認企業包括便捷通關在內的相關優惠便利措施。
本次修訂對原辦法所規定的企業信用管理措施作出較大幅度的修改和調整,在賦予認證企業更多與其信用狀況相適應的優惠便利措施的同時,為失信企業設定了更為嚴格的管理措施,讓失信企業“寸步難行”。
例如,對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的優惠措施從4項擴展到8項,增加了免除擔保、減少企業稽核查頻次等措施,細化了查驗率措施,便利措施更多更實、內容更加具體,使誠信守法企業更具“獲得感”;與此同時,對失信企業的懲戒措施由原來的4項增加至9項,增加了不適用匯總徵稅制度、存樣留像放行措施,以及不予免除查驗沒有問題企業的吊裝等費用,將失信企業查驗率提高到80%以上,充分體現“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原則,突出信用管理措施的差別化。“新辦法實施後,我們可以享受到的優惠措施更多了。”杭州地區高級認證企業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關務負責人池曉蘅表示,新辦法明確規定了高級認證企業可以享受的更低查驗率、貨物運抵前申報、免除擔保等優惠措施,激勵公司更加守法規範經營,保持住高級認證企業的信用等級。
記者發現,本次修訂在《暫行辦法》所規定的主要適用海關註冊登記企業的基礎上增加了海關實施備案管理的企業,主要包括進出境快件運營人、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和服務企業以及來往港澳貨運企業等。至此,在海關信用管理領域實現了對海關註冊登記企業和備案企業的全覆蓋。企業相關人員的信用信息也一併被納入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
更好體現過罰相當原則
建立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是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本次修訂中的新增內容。“信用信息異常企業”主要包括兩種情形:未按規定向海關進行信用信息年度報告的企業和失聯企業。
據了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向海關提交《企業信用信息年度報告》”。《企業信用信息年度報告》取代《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所規定的《報關單位註冊信息年度報告》,避免企業重復報告。
值得關注的是,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管理辦法》制定了差異化的認證標準,提高了失信企業“門檻”,避免企業因“無心之過”而被認定為失信的情形。修訂後的企業認證標準更加全面和客觀,更加符合企業實際情況,更好地體現過罰相當原則。
這主要包括,將企業違規行為比例標準與年度行政處罰累計金額由二選一關係(具有其一即可)調整為疊加關係(兩者必須同時符合)。具體而言,對於報關企業將原辦法規定的1年內違規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總票數萬分之五的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萬元的標準調整為兩者必須同時具備,同時將年度行政處罰累計金額由10萬元提高到30萬元。
此外,《管理辦法》還將原辦法規定的“經過實地查看,確認企業登記的信息失實且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繫”情形調整為《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企業失聯情形,並增加了“被海關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超過90日”作為認定企業失信的成立要件;將原辦法規定的“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拒不配合海關進行調查的”情形調整為“抗拒、阻礙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青島海關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通過宣講,企業對“信用換來通關便利,降低物流等經營成本”非常嚮往,紛紛表示願意向更高信用等級努力。上述負責人同時提醒企業,在申請適用認證企業時應對照標準進行自我評估,如實申請認證等級。如認證不通過或中途撤回認證申請的,1年內不得再次向海關提出認證申請。企業成為認證企業後也不是一勞永逸的,要持續規範守法,符合認證標準,否則因重新認證不通過或企業放棄認證而導致下調信用等級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