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創業頻道導航欄_fororder_WechatIMG203

    滾動   |   環球快訊   |   環球專訪   |   政策解讀   |   會員頁面   

外商投資境內支付機構再迎機遇

2018-05-16 10:06:37  來源:國際商報  編輯:許煬  責編:韓東林

  近日,央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明確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準入和監管政策,在境內外支付行業引發廣泛關注。隨著傳統商業場景與互聯網場景的深入結合,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商業模式“最後一公里”設施提供方之一,其價值也受到了市場的熱捧,越來越多的外資機構希望進入中國支付服務市場,同時境內支付機構開展境外資本運作的意願也空前高漲。

  “這是繼2003年前後的金融市場開放及2006~2007年外資銀行本地化浪潮之後,外資金融機構面臨的第三波重要的機會。”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昕、律師虞磊珉分析稱,繼2017年放寬金融機構對外資持股比例限制,今年的博鰲亞洲論壇進一步強調了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新舉措,這些變化將為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帶來新的商業機會,同時,也將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通過創新的方式與境外投資者合作或吸引外資進入。

  金融領域有序開放的組成部分

  經過多年的高速增長,目前中國境內支付市場競爭激烈,手續費遠低於國外市場的平均水準,大型支付機構普遍採取“補貼打造場景”的方式對市場進行“跑馬圈地”,境內支付行業已成為公認的“紅海”市場。

  長期以來,國際互聯網企業、境外支付企業、投資基金都對在境內設立、運營或投資境內支付機構存在迫切的需求;境內支付機構也希望能夠引入外國投資者,搭建境外股權架構,以便利其境外資本市場運作。作為我國進一步推動金融領域有序開放的組成部分,當前向外資開放支付市場時機成熟。

  金杜律師提示,《公告》僅對“商業存在”“支付業務設施”和“信息存儲要求”提出原則性要求,具體到實務操作仍有大量細節尚未明確,未來人民銀行是否還會進一步制定與申請程式和操作指引相關的規範性文件,仍然有待觀察。

  具體操作需關注監管要求

  “未來外資支付機構出於自身競爭優勢與行銷成本的考慮,較大可能將聚焦于跨境網絡支付業務。”金杜律師提示,落實到實務操作需要關注以下幾點:

  一是取得支付業務許可並不能自動同步完成跨境外匯支付業務登記。根據相關規定,跨境外匯支付目前僅為試點業務,擬申請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應當存續2年以上,因此新設外資支付機構並不能立即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此外,支付機構開展的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僅限于電子商務背景下的跨境互聯網支付所涉的外匯資金集中收付及相關結售匯服務,無電商交易背景的外匯轉賬業務仍屬於銀行專營業務。

  二是如果外資新設支付機構需開展線下掃碼支付業務,應當同時取得網絡支付和銀行卡收單業務許可。此外,如果外資支付機構擬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且境外股東在境外為網絡商戶或者用戶提供資金與信息的結算服務,則境外股東作為境內外資支付機構的“二清商戶”,其本身是否必須持有所在地區的銀行卡收單或電子支付業務資質存在不確定性,建議境外投資者應當與境內人行和外匯管理機關進行充分的監管溝通,必要時應當對其在境外持有的支付業務資質作必要的説明。

  三是近年來以磁條卡作為載體的雙標卡已逐步退出市場,儘管2017年7月人民銀行發佈了《銀行卡清算機構準入服務指南》,接受外資機構申請在華開展銀行卡清算服務,但是尚未公佈相關工作的進展。近期境外媒體報道,人民銀行通報將正式接受美國運通在中國開展銀行卡交易清算和結算業務的申請。因此,外資支付機構如需使用境外銀行卡組織品牌在境內開展銀行卡收單業務,需要持續關注外資銀行卡清算機構在市場準入與業務落地方面的進展。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面臨不少挑戰

  金杜律師稱,《公告》放開了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準入限制,明確了準入規則和監管要求,有利於進一步優化産業結構和提升我國支付服務市場競爭水準,為境外支付機構進入中國市場創造機遇,同時境內現行支付監管制度也對其境外成熟的經營模式提出了相應的挑戰。

  第一,《公告》對外資明確提出“商業存在”的要求,除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以外,還需要在境內擁有安全、規範和獨立的業務和災備系統,配備一定數量的常駐高管,因此相關支付業務的監管要求對外資新設支付機構的經營實力提出較高要求。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境內支付機構可能被視作為關鍵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因此境外投資者對跨境傳輸信息與數據可能引發的安全評估義務應當有所預期和準備。

  第二,2號令將境內支付機構定位於非銀行金融機構,並根據我國支付行業發展特點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例如備付金集中存管、分類賬戶與限額支付、網絡支付清算特許經營等,上述監管規定對境外支付機構的成熟業務模式有所衝擊。值得注意的是,當前28家備付金存管銀行中僅有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一家外資銀行,因此與境外支付機構長期合作的外資銀行暫時無法在境內為其提供備付金存管服務,新設外資支付機構在選擇境內備付金存管銀行與業務系統對接等方面需要提前謀劃。

  第三,由於新設支付機構在某些業務方面存在限制,外國投資者會更為關注並購或投資入股現存的支付機構。境外投資者擬對境內支付機構開展間接收購實現控制權轉移,需要與支付機構所在地的人民銀行提前溝通並按監管要求提交申請材料,以避免間接收購之後由於控制權的變更未經人民銀行審核而對支付機構的牌照存續産生不利影響。

  第四,目前中國境內資本市場尚無支付機構首次發行股份上市的先例,因此部分境內支付機構轉向境外資本市場運作。受限於此前監管限制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公告》頒布以前,境內實際控制人通常通過搭建VIE架構以紅籌方式在境外上市。隨著《公告》放開外商準入與《外國投資法(草案)》的影響,可變利益實體(VIE)架構的必要性將受到合規挑戰。當然,支付機構如果從事網絡支付業務而持有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中外合資企業獲得該等許可的先例極少,因此在該種情況下繼續搭建VIE架構實現境外上市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作者 何芬蘭)

國際在線版權與信息産品內容銷售的聲明:

1、“國際在線”由中國國際廣播電臺主辦。經中國國際廣播電臺授權,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獨家負責“國際在線”網站的市場經營。

2、凡本網註明“來源:國際在線”的所有信息內容,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複製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國際在線”自有版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國際在線專稿”、“國際在線消息”、“國際在線XX消息”“國際在線報道”“國際在線XX報道”等信息內容,但明確標注為第三方版權的內容除外)均由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統一管理和銷售。

已取得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權的被授權人,應嚴格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不得超範圍使用,使用時應註明“來源:國際在線”。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任何未與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簽訂相關協議或未取得授權書的公司、媒體、網站和個人均無權銷售、使用“國際在線”網站的自有版權信息産品。否則,國廣國際在線網絡(北京)有限公司將採取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因此産生的損失及為此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公證費等)全部由侵權方承擔。

4、凡本網註明“來源:XXX(非國際在線)”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豐富網絡文化,此類稿件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5、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繫的,請在該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