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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額297萬卻要追討3200萬?

2019-01-24 11:17:04  來源:法制網  編輯:邢亞琪   責編:許煬

  原標題: 借款額297萬卻要追討3200萬 檢察機關:“套路貸”詐騙手法觸目驚心

  用95萬元攫取到手被害人價值高達350余萬元的房子;被害人在不到半年的時間裏經過5次“加壘”,債務總額從2萬變成了75萬……日前,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盧某某等5人以涉嫌詐騙罪批准逮捕。

  據檢察機關介紹,2016年以來,該團夥以從事民間借貸為幌子,大肆實施“套路貸”詐騙活動,手法觸目驚心。截至被抓時止,該團夥先後對88名被害人實施詐騙。令人咋舌的是,該案涉案金額高達3200余萬元,而各被害人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總計只有297.75萬元,虛高達10.84倍。

  巧立各種名目盤剝借貸本金

  據檢察機關介紹,在“套路貸”詐騙活動中,犯罪嫌疑人通常會打著所謂的“無抵押、免息”“放款快,即時到賬”“還貸靈活”等旗號來吸引潛在的客戶,在微信群、貼吧、QQ群、微博等網絡平臺上,或者通過在公共場所、私人車輛發放各種廣告,甚至撥打騷擾電話等方式推銷其貸款産品。

  被害人楊先生要借10萬元,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但同時以為了保障借貸資金安全,聲稱日後若發生訴訟將會有律師費、訴訟費等支出為由,要求預先收取10萬元的保證金,由此誘騙楊先生簽訂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額就變成了20萬元。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在此類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會主動要求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借貸假像,而這其中就埋藏著很深的套路:首先,以收取“保證金”的名義虛高借款金額。其次,以“空白合同”“陰陽合同”“口頭約定”的方式掩蓋非法的高利貸。

  “在此類‘套路貸’中,犯罪嫌疑人索要的利息一般都高達月息6%至10%,個別極端情況下,甚至達到了令人震驚的日息100%,但這些要求並不會寫在合同上。”該案經辦檢察官介紹説,因為犯罪嫌疑人非常清楚這樣一種極不公平的利率根本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採取簽訂“陰陽合同”“空白合同”的方式來規避國家對於民間借貸最高利率的限制性監管規定,而這些合同並不會交給被害人,以便其隨時根據需要添加任意內容。

  最後,以“行業規矩”等名目,極力剋扣被害人實際取得的借款金額。合同簽訂後,犯罪嫌疑人會以行業規矩為由,收取“砍頭息”(即第一個月的利息)、上門服務費、放款折扣等費用,被害人實際取得的借款額實際上只有大約八成。如被害人楊先生借款20萬元,實際到手只有大約16萬元,而支付利息時則要按照20萬元本金為基數,按照6%的月利率支付。

  經檢察機關初步統計,在朱某某、盧某某等人涉嫌詐騙案中,嫌疑人虛高的合同金額總計達到了3227.5萬元,而各被害人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總計只有297.75萬元,虛高達10.84倍。

  偽造銀行流水掩蓋真實借款

  在花都區檢察院查辦的該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將20萬元的虛高借款以銀行轉賬方式打入被害人楊先生的銀行賬戶,隨即立即讓楊先生通過ATM機、銀行櫃面取現交還。如果遇到銀行下班而無法支取大額現金的情況,嫌疑人還會採取變相軟禁的方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到實現其目的為止。

  另一被害人黎先生在收到嫌疑人支付的虛高借款後,銀行已經下班,無法即時支取20萬元的鉅額“保證金”,嫌疑人就以辦完事要感謝為藉口,逼迫黎先生請吃飯、桑拿,整整一晚緊緊跟在黎先生身邊,監視黎先生打出或接聽電話,直至次日早上銀行開門營業,黎先生在櫃面取出20萬元現金交給嫌疑人,嫌疑人這才作罷。

  經辦檢察官告訴記者,犯罪嫌疑人採取這樣的套路,就是要讓相關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或其它證據就會與虛高借款合同金額一致,造成嫌疑人實際支付了全部借款資金的假像,同時也為後期其通過虛假訴訟佔有被害人財物做好了充分的“法律”準備。

  被害人林先生就是這樣被對方告到法院,訴訟中,嫌疑人前期套路的“威力”盡顯,由於借款時嫌疑人將虛高的借款金額40萬元轉入林先生的賬戶,而林先生又馬上在銀行櫃面提現交還了20萬元“保證金”,所以形成了“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最後林先生輸了官司,被法院判決賠償嫌疑人40萬元。

  2萬借款惡意“加壘”後變75萬

  被害人黎先生在不到三個月的時間經過兩次“加壘”,債務數額從6萬元變成了26萬,而被害人楊先生則在不到半年的時間裏經過5次“加壘”,債務總額從2萬變成了75萬,足足增加了37.5倍,這還不包括他們此前已經向犯罪嫌疑人支付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手續費、仲介費等損失。

  記者了解到,事實上,近年來媒體報道的諸多案例中,許多被害人因為“套路”貸而傾家蕩産,歸根待敵都是中了“加壘”的套路。

  在“套路貸”詐騙中,當被害人無力按時償還(無論是本金還是利息)時,犯罪嫌疑人會加緊催收,並會“按約”加收所謂的罰息、違約金等,進一步加重了被害人的財務負擔,削弱被害人的還款能力,而這才是此類犯罪的真實面目:因為他們的終極目標並非被害人的那點利息,而是被害人的全副身家。

  此時,催債的嫌疑人一面是催逼債務的“惡人”,一面又化身雪中送炭的“好人”,及時地請出同夥來“接單平賬”以“幫助”被害人渡過難關,介紹被害人向同夥舉借更多的債務來清償前一筆借款本金以及由此孳生的利息、罰息、違約金等,以此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在此過程中,催債的嫌疑人還要收取一筆不菲的所謂仲介費(壘高後借款金額的10%)。

  檢察官披露説,為了阻止被害人向其他方借款,嫌疑人還專門設計了套路:在最初簽訂的第一份合同中,以合同正式條款的形式規定被害人在借款期內不得向他人再借款,否則要承擔剩餘本金24%的違約金。同時,嫌疑人還會通過威脅恐嚇、騷擾滋事等方式阻止被害人向其他人借款,導致被害人債務數額越滾越大。

  95萬元攫取到手價值350萬元房子

  被害人徐先生夫婦是廣州某大學的退休教師,八十多歲高齡的夫婦二人落入該案嫌疑人的圈套後,僅短短兩個多月時間,老兩口位於天河區成熟地段的房子就變成了嫌疑人的財産,而這套市場價值高達350余萬元的房子,嫌疑人通過各種套路的疊加使用,僅用了95萬元就攫取到手。

  記者了解到,對於有不動産的被害人,嫌疑人可謂是挖空心思處心積慮要得到它。

  首先,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要求被害人同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虛高的借款金額約定為購房定金,一旦被害人無力還款時,就會面臨非常痛苦的選擇,要麼忍痛賤賣房子,要麼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義務;

  其次,以給債權提供擔保的名義誆騙被害人到房管部門進行房屋買賣的“網簽”,謊稱只要被害人按時還款就會解除“網簽”,並不會真的要被害人賣房,甚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一些房地産仲介直接完成這一操作,從而鎖定被害人房産,徹底阻斷被害人今後自由處分房産的可能性;

  最後,在被害人無力還款時,逼迫被害人賣房還債或者以房抵債,被害人若不同意,就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提起民事訴訟來佔有被害人的房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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